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美丽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我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规范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舟山市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舟山市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规范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舟山市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的实施方案》(舟委办发﹝2019﹞8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2014〕156号)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美丽城镇建设三年行动的专项资金,
设立期限为2020-2022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四条 财政、美丽城镇建设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审核、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绩效评估等资金综合管理。
市美丽城镇办根据省、市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负责制定美丽城镇建设具体实施计划、考核验收办法等,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指导、验收各地开展的美丽城镇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补助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美丽城镇建设资金投入以县(区)、管委会为主,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26个美丽城镇建设的乡镇(街道)进行奖补。专项资金分配按综合因素补助结合绩效奖补分配。
综合因素补助是指按城镇数量和拟创建城镇数量等基本因素分配,额度不低于年度预算规模的50%。
绩效奖补是指依据《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美丽城镇建设市县样板培育名单》等文件,以上年度申报并通过省美丽城镇办组织的样板镇创建年度考核验收和对其他乡镇综合评价以及市美丽城镇办组织的市级样板创建培育年度考核验收作为奖补的前置条件,对成功创建为美丽城镇省级样板的、培育创建为美丽城镇市级样板的、达到美丽城镇基本要求的,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根据该县(区)、管委会年度考核通过的美丽城镇个数,按标准进行绩效奖补,不通过的不予奖补。
奖励标准为:获评省级样板的,每个奖补100万元;获评市级样板的,每个奖补60万元;达到美丽城镇基本要求的,每个奖补40万元。上述奖励标准含综合因素补助和绩效奖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上述因素分配到县(区)、管委会,县(区)、管委会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纳入创建范围的乡镇(街道)美丽城镇建设工作。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等支出,以及与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之前,市美丽城镇办将根据全省美丽城镇建设总体进展情况,结合《舟山市美丽城镇建设行动计划》,公布次年的全市美丽城镇建设样板镇创建申报名单及非样板镇创建名单。
第八条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会同美丽城镇办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及时将资金安排拨付给相关乡镇(街道),并于市级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落实情况报送市美丽城镇办及市财政局备案。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地财政、美丽城镇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发现问题的,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美丽城镇办。
第十条 各地美丽城镇建设、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