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若干意见
甬建发〔2017〕74号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行政审批管理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提升工程建设领域“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促进工程建设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创新发展,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15〕159号)、《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建质函〔2015〕183号)和《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BIM技术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BIM技术应用的重要意义
BIM技术是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等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维模型信息集成技术,是对建筑工程物理特征和功能特性信息的数字化承载和可视化表达。BIM技术可应用于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实现项目全生命期的信息共享,推动建设工程的虚拟化设计、可视化决策、协同化建造、透明化管理。推广应用BIM技术,将极大地提升工程决策、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的水平,减少失误,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将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信息化水平,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同时,将进一步增加建设工程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对规范市场秩序和预防建设领域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提升项目品质为目标,按照“推进创新发展,增强经济转型升级新动力”的发展要求,普及和深化BIM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全产业链的应用,推进信息技术与建设行业发展深度融合,促进建设领域生产方式、管理模式和政府监管模式的全面创新,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发展方式,提升建设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建设优质、安全、绿色工程,为我市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和创新型城市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完成BIM技术的应用发展规划,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等环节逐步推广BIM技术的应用,初步形成BIM技术应用的配套政策和地方应用标准;通过应用试点、示范,培育一批示范骨干企业和示范型重点建设项目,以点带面推动BIM技术普及应用。我市甲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基本掌握BIM技术。2017年起,部分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率先应用BIM技术。2018年起,新立项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普遍应用BIM技术;应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小区以及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进集体。
到2020年底,形成满足BIM技术全面推广应用的系列政策、地方应用标准体系,建立与BIM技术应用相适应的项目审批与监管模式;我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物业服务和运营维护等企业全部掌握BIM技术。2021年起,新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环节普遍应用BIM技术。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BIM技术试点示范和应用
选择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BIM技术应用试点,形成一批在提升设计施工质量、协同管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等方面成效明显的BIM技术应用示范型工程,培育一批示范企业,发挥试点示范的引领作用。开展BIM技术应用试点后评估,评价BIM技术应用试点推进工作,及时总结试点成果,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和方法
(二)建立BIM技术的应用标准体系
结合国家、省标准,编制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BIM技术的应用、数据交换、模型交付、验收归档等地方性导则或标准,制定满足BIM技术应用的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支持本地高校和软件开发企业研发符合我市工程实际需求的BIM技术的应用软件,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地方特色的BIM技术应用体系。
(三)加强BIM技术应用能力建设
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培训,提升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运营维护等企业BIM技术应用能力,引导企业从单项BIM专业应用逐步过渡到多专业、多阶段的集成应用和全生命期的全面应用;引导建设单位建立基于BIM的协同管理平台,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大力发展BIM咨询服务机构和BIM应用软件与平台开发企业。
(四)构建基于BIM的工程项目审批与监管模式
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基于BIM技术应用的项目规划、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审计和工程档案管理、物业服务承接查验等环节的审批和监管模式;编制基于BIM技术的报审、报验标准,建立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审查及存档系统,构建与BIM应用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平台,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效率。2017年起,选择一批新立项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道路、桥梁等市重点建设项目推广应用BIM技术,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中应包括BIM模型文件。2018年起,新立项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中应包括BIM模型文件(技术工艺简单及小型项目除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应用BIM技术作为规定的审查内容,审查合格后,方可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五)建设BIM数据协同平台
以BIM技术为核心,以BIM建模软件和BIM应用平台为工具,以物联网和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基础,以模型信息的创建、传递、使用为基本内容,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探索建立基于BIM应用的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大数据中心,提高建筑信息共享和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并逐步与工程建设其他信息平台整合。加强对现有数据的整理和挖掘,逐步将现有二维的工程档案转化成BIM档案,实现数据集成和共享。
(六)推进BIM技术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推进BIM技术与协同设计、移动通讯、无线射频、虚拟现实、物联网等技术相结合,提高勘察、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和运营维护等方面的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研究建立符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要求的BIM技术应用体系,建立标准构件资源库,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提高基于BIM技术的模拟分析软件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BIM技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加强BIM技术应用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满足BIM技术应用的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多层次的BIM技术应用教育培训,提高专业人才的数量和能力。支持大专院校开设BIM教育课程,提高相关专业毕业生的BIM综合知识水平。鼓励大专院校与企业联合成立BIM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中心,对建设单位、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和运营维护等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市级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课程中增加有关BIM技术应用的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审管办等部门组成的BIM技术应用推广领导小组,加强对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协调BIM技术应用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市住建委研究制定BIM应用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BIM技术应用。同时成立BIM技术应用咨询专家委员会,发挥“智库”作用,为政府部门制定BIM技术应用发展规划、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供支撑,为企业应用BIM技术提供服务。各区县(市)、管委会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BIM应用实施意见,共同做好BIM技术应用推广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BIM技术应用的试点示范、标准编制、人才培训、基础数据库建立及应用软件研发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把BIM技术应用专项概算列入工程投资总额。BIM专项费用标准另行制定。支持设计、施工企业建立BIM技术研究中心,加大BIM技术应用的研发投入,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制定完善激励和考核机制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在申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以及绿色生态示范小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甬江杯”优质工程质量奖评审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进集体等评比中,对应用BIM技术且有显著成效的,在评审时予以倾斜;对应用BIM技术且有显著成效的相关企业,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应用BIM技术的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对参照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BIM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登记,其中的技术交易额可享受技术交易的优惠政策。
建立评价考核机制,报请市政府同意,将BIM技术应用纳入市政府对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考核范畴。每年对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管委会在制定BIM技术应用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协调推进BIM技术应用等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重点考核实施BIM技术的项目数量、运用BIM技术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基于BIM技术在项目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审计和工程档案管理、物业服务承接查验等环节的审批和监管等工作的联动性。
(四)加强宣传和交流
组织开展BIM技术的学习、交流和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和社会组织,大力宣传BIM理念、意义和价值,普及技术知识,宣传有关政策和应用成果,扩大社会认知度,建立技术应用示范经验交流平台和机制,召开技术应用现场会,交流先进经验和应用成效,营造推进BIM技术应用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