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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办法的公告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办法的公告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0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6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委托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社保中心、雷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代征的湖州市个体劳动者(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20101220日起,由湖州市税务局直接征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挂靠缴费手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事大厅(原办理缴费手续的地点)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登记手续。个体劳动者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请同时携带工商、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时,缴费人需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个人储蓄账户或各类银联卡),同时签订《湖州市“一户通”系统业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预设自动扣款的银行缴费账户。
三、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三方征缴数据信息实时联网,每月通过“一户通”自动扣缴系统,从缴费人预设的银行缴费账户中扣缴应缴款项后,自动记入个体劳动者社保费个人缴费账户。
四、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的当年征缴标准、补缴标准,以及医疗保险费的当年征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每年调整一次。
五、缴费手续办理完毕后,缴费人应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每月应缴金额,及时、足额存入“一户通”缴费账户。因缴费人没有足额存入缴费金额,不能按时扣缴,造成缴费人因欠费而中止享受社保待遇等后果的,责任由缴费人自负。
六、缴费人每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应在当月月底前缴清;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按规定加收欠费滞纳金。缴费人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未缴清欠费的,将对缴费人作自动中断缴费处理。
七、首次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寸照片三张、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城镇户籍人员另需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事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
八、市区社保费“参保登记、缴费登记”联合办理点:
1.湖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事大厅(东街58号)
2.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办事大厅(红旗路111号)
联系电话:
1.湖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2036135
2.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214258
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2127560
4.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吴兴税务分局 2127580
九、本公告由湖州市税务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O 一 O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来源:湖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