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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2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妥善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沿线建筑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指原址复建的现状建筑仅限于住宅和公建建筑,不包括工业类建筑。复建前建筑属于历史建筑的,按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的原址复建,是指为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拆除部分沿线合法建筑并复建的建设行为。具体包括:
  (一)因风亭、冷却塔、出入口、站点、隧道下穿、轨道交通高架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需要,需对现状建筑进行拆除并原址复建的;
  (二)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现状建筑为危房,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将加大该房屋的危险程度且难以用修缮方式排除危险的。
  二、复建原则
  原址复建项目以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沿线建筑关系为目的,复建时应以合理利用土地、保持街景的统一连续性并不对周边建筑产生安全影响为控制原则。
  三、复建前的测绘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复建前原建筑及其周边相关情况的测绘报告,作为复建论证和复建设计的主要依据之一。测绘的范围应为原产权用地边界或者不小于原建筑基地及其施工需占用的用地范围,测绘报告应包含建筑的四至范围、建筑高度、原有绿地面积及建筑内部功能等内容。
  四、复建论证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建设单位会同现状建筑所在地区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的选址论证报告,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环保、交警、消防等部门论证审查,选址论证内容公示10日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原址复建地块的选址论证报告、论证审查意见和局部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作为后续进行原址复建的审批依据。
  对有环境影响控制要求的原址复建住宅类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中应设有环境影响专篇,市环保部门参与论证审查时应根据相关规范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复建设计原则与要求
  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设计原则与要求如下:
  (一)原址复建项目的绿地率按《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原址无法复建绿地的,其绿地可采取异地复建或异地补偿形式。
  (二)原址复建应不突破复建前的用地位置,建筑密度不得超过100%。
  (三)原址复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复建前建筑的原面积(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鼓励措施除外)。
  (四)复建建筑与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标准,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关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的规定执行。原址复建单位已与拟复建建筑的业主达成原址复建合意的,应提交《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日照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五)复建建筑与周边用地、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及退让,在确保周边相邻建筑安全性和符合消防、卫生、视线等间距要求的情形下,可按原位置控制与周边建筑的间距。
  (六)复建建筑与公共道路、绿化的退让应达到3—5米,不能退让的,应设置人行骑楼,骑楼深度不少于3米,但复建建筑底部及上部外挑不得超过公共道路和绿化线。
  (七)上述要求以外的其他规划要求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措施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展沿线建筑原址复建,以减少噪音、缩短工期、改善原有环境,提升改造原有建筑的结构与功能。
  复建住宅类建筑应改善与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确保复建建筑的安全性,并可适当增加居住面积。
  鼓励有条件的复建建筑底层设计为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
  七、建设申报主体
  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不涉及征收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复建申请。
  采取征收的方式进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的项目,应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实施征收。
  八、复建选址与方案设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确需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载明规划条件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委托资质单位根据选址意见书载明的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申报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资料(土地使用证或原批准用地的相关材料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证明及其他法定申报资料。
  不涉及征收的原址复建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被拆除建筑房屋权属主体关于同意原址复建的证明。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原址复建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同意复建的表决决议。
  涉及危房的原址复建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
  十、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建前土地为有偿使用的,经批准增加地上经营性建筑面积的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应的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配套设施建设及其他要求
  复建时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居住区配套设施按原建筑面积复建。复建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住宅建筑,超过部分应按规定配建相应的公共设施;复建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公建建筑,除采用征收方式作商业性用途外,超过部分应作公益性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向其提供所属建筑物的有关档案资料。
  十二、项目验收
  原址复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持复建建筑的房屋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向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核实验收手续。
  涉及用地或建筑面积改变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原址复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十三、产权办理
  原址复建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作为我市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服从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3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