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9-22 丽人社〔2016〕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全面落实,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 丽政发〔2015〕78号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 丽政办发〔2015〕2号
)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创业扩大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一)劳动者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1.认定对象:在市就业管理局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根据浙财税政〔2014〕10号文件规定,此项政策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至)。
2.基本条件:在丽水市本级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按年认定,执行期限到2016年底止,在2016年底享受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劳动者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⑵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1.认定对象:市本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文件依据:浙财税政〔2014〕10号)。
2.基本条件:市本级符合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年认定,执行期限到2016年底止,在2016年底享受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企业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⑷企业职工花名册(需注明新增人员并加盖企业公章);⑸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⑹企业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4.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后,符合规定的企业,在被招用符合规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加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重点人群创业优惠政策
(三)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基本条件:市本级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2.申请材料:⑴《丽水市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式二份;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网络创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⑸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3.补贴标准:在市本级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5000元,其他重点人群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3000元。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标准上浮20%。
4.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基本条件:市本级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以上(含)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2.申请材料:(1)《丽水市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式二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及其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网络创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5)申请人及其带动就业人员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3.补贴标准: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上浮20%。按年申请,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五)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基本条件:市本级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注册开业且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2.申请材料:(1)《丽水市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式二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网络创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在创业园创业的,需提供所在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证明;在创业园外创业的,需提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6)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3.补贴标准:入驻市本级经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在市本级创业、未入驻经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按年申请,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优惠政策
(六)电子商务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市本级电子商务企业。
2.基本条件: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月1日至),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用人单位招用重点人群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份;⑵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⑷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⑸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年申请,期限不超过3年。
5.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七)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城乡劳动者。
2.基本条件:在市本级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式二份;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认定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⑷被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⑸被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⑹被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招用人员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4.补贴标准: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5000元、其他重点人群3000元、一般城乡劳动者2000元。
5.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八)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市本级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
2.基本条件: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用人单位招用重点人群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份;⑵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⑶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⑷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⑸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补贴标准:按丽人社〔2013〕229号文件规定,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按当年企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适用费率确定的数额)的单位部分补贴。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5.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年龄算起。一年一申请。
6.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审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
(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市本级企业。
2.基本条件: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3.申请材料:⑴《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5)一式三份;⑵本单位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⑷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⑸企业上年度每月职工工资发放清册并附银行转账凭证;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单;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补贴标准: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5.补贴期限:本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底。按年申请,一年一补。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已办理就业登记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基本条件:在市本级非公有制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6)一份;⑵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⑷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⑸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⑹收入证明(工资发放清单、银行账单等);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4.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按年申请,期限不超过3年。
5.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十一)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市本级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依据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基本条件: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用人单位招用重点人群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份;⑵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⑶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⑷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⑸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凭证;⑹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补贴标准: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期限一年。
5.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五、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十二)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回原籍并在市就业管理局进行失业登记的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2.申请材料:⑴《丽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6)一份;⑵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⑷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等);⑸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3.补贴标准:根据丽政办发〔2015〕2号文件规定,按市区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计,期限不超过6个月,按月发放,实现就业后不再享受。
4.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十三)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在丽高校的毕业年度毕业生。
2.基本条件: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申请材料: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7);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⑶低保证或残疾证等证明复印件一份。
4.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
5.办理流程:学校组织申报并公示,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十四)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及设立见习岗位的单位。
2.基本条件:单位按规定安排毕业两年以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为见习生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8)一份;⑵《丽水市市本级高校毕业生见习推荐函》一份;⑶《丽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份;⑷《丽水市本级高校毕业生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一份;⑸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凭证。
4.补贴标准:2016年底前,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按每人每月1200元和9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单位)见习补贴。单位为其缴纳的见习期间综合商业保险费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给予补助。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5.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十五)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基本条件: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在市就业管理局办理就业创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6)和《丽水市灵活就业申报表》(附件9)各一份;⑵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⑷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单原件;⑸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4.补贴标准: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一年一补,按年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十六)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1.补贴对象:市本级非公有制中小企业。
2.基本条件: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解决住房问题。招用的高校毕业生本人、配偶及父母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无产权住房),且本人未享受过其他政府住房保障政策。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用人单位招用重点人群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份;⑵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⑷被招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⑸被招用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⑹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凭证;⑺被招用高校毕业生无房产证明;⑻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⑼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解决住房的相关证明。
4.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按年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需向住建部门核实申请人是否享受过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十七)灵活就业(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2.基本条件: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在市就业管理局办理就业创业登记,本人、配偶及父母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无产权住房),且本人未享受过其他政府住房保障政策。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6)或《丽水市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份;⑵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⑶《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⑷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⑸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家庭成员都需复印,未婚的必须包括父母自身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必须包括双方父母、配偶及自身户口簿复印件);⑹自主创业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资格证明或网络创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⑺无房产证明;⑻租房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⑼房东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⑽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4.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按年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需向住建部门核实申请人是否享受过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部门复审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十八)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1.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4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的认定办法,按新规定执行。
2.申请材料:⑴《丽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0)一式二份;⑵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⑷户口簿或者其他相关户籍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⑸一寸免冠近照2张;⑹低保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办理流程:个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就业创业证》上进行标注,录入信息系统。
(十九)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市本级用人单位。
2.基本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用人单位招用重点人群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份;⑵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⑷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⑸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补贴标准:补贴项目和标准按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丽财社〔2013〕14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用人单位按市区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适用费率确定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数额不包括个人缴费。按年申请,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5.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二十)公益性岗位的设立
1.设立对象: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岗位类别:按浙人社发〔2015〕133号和丽人社〔2013〕147号文件规定的岗位。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公益性就业岗位审批表》(附件11);⑵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初审,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确认设立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2.基本条件: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3.申请材料:⑴《丽水市用人单位招用重点人群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份;⑵补贴对象的《就业创业证》;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⑷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⑸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一份。
4.补贴标准:按丽人社〔2013〕147号文件规定执行,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财政预算安排编外人员的经费标准补贴;财政定额补助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及企业的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按当年企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适用费率确定的数额)的单位部分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就业困难人员在岗位期限,一年一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5.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二十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经市就业管理局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申请材料:⑴《丽水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2)和《丽水市灵活就业申报表》(附件9)各一份;⑵《就业创业证》原件;⑶缴费税单原件;⑷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3.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金额的60%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一年一补,按年申请。
4.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及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每年发放均需进行灵活就业状况确认)。
七、就业创业服务优惠政策
(二十三)劳动者网络创业资格认定
1.认定对象:在丽水市本级注册经营(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为丽水市本级)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文件依据:丽人社〔2016〕53号)
2.基本条件:1.网店经网上交易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2.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较高;3.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同时符合上述1、2两条的,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3.申请材料:⑴《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3);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⑶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⑷网络创业证明材料。
4.办理时间:一年一认定(网络创业认定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5.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或在网络创业认定平台(网址http://gzpt.zjjy.gov.cn)向市就业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市就业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就业管理局在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加盖“网络创业认定”,并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对不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十四)创业项目库优秀项目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经丽水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认定的市本级创业项目库优秀创业项目。
2.申请材料:《丽水市创业项目库优秀项目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14)一式二份。
3.补贴标准:每个项目2000元。
4.办理流程:优秀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就业管理局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就业管理局发放补贴。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 本实施细则中的高校毕业生,除已注明外,均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二)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⑴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⑵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⑶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无正规就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⑷户口迁离本市的;⑸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⑹其他不属于灵活就业的。
(三)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统称重点人群。
附件:1.丽水市劳动者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
2.丽水市企业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
3.丽水市创业补贴申请表
4.丽水市用人单位招用重点人群补贴申请表
5.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6.丽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7.浙江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8.丽水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表
9.丽水市灵活就业申报表
10.丽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11.丽水市公益性就业岗位审批表
12.丽水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13.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14.丽水市创业项目库优秀项目一次性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