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38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1-24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辅导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可先予采集,但进项税额抵扣应按先稽核比对后抵扣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