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全文废止】
税委会〔2013〕31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3-08-26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二、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ex88024010)的1%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