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四批)的通知》 ( 渝规资发〔2022〕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公安局
2008年3月17日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农转非人员确认和审批
(一)征收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村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农转非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由镇、村将确认的农转非人员名单报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身份确认和审批。
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审批情况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土地并撤销其建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镇、村提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名单,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报公安机关审批。
2、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身份确认和审批。
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审批情况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和公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安机关审批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单后,会同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中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填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以下简称《参保名册》),《参保名册》应详细填写征地宗地名称、批准征地文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征收土地数量、征收耕地数量、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等户籍信息,并将《参保名册》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三、参保登记和费用测算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确认的《参保名册》及公示结果,连同参保农转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1寸登记照2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经公安机关审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花名册送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核收。
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应出具《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料接收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重庆市2008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本人应承担的金额,填写《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同时将《明细表》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代扣代缴的依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明细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员应缴纳参保费用从个人安置补助费中代扣代缴情况及应发放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将公示结果书面通知社会保险局。
四、参保费用代扣代缴
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根据公示无异议的《明细表》制定征收计划,提交当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地税机关收到征收计划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收到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资金总额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局在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清费用后,凭加盖“收讫”专用章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做帐,同时为参保人员出具个人缴费的凭据。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缓缴、减缴、免缴。
五、参保人员凭证发放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完清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凭证,并建立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同时将参保人员的有关凭证,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给参保人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