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二[2000]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2-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56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不因改制增加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税赋”的指示精神,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缴纳的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