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大财法〔2011〕5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07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
契税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
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
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
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
契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