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舟政发〔2018〕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舟政发〔2006〕32号)进行补充,现增加以下四条内容:
一、建立百岁老人慰问制度
每年老年节期间,开展全市百岁老人慰问活动,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每位百岁老人长寿慰问金5000元。
二、建立特殊老人群体关爱制度
对烈属家庭老年人开展慰问活动,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慰问金不少于2000元。
三、建立为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各级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为80周岁(含)以上的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老年人提供每月一次的专业理发和修剪指甲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市福彩公益金给予一定补助。各级政府在购买此项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四、建立为困难老人和高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各级政府应为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特困、低保、低保边缘、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市福彩公益金给予一定补助。
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