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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5〕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 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 目( 以下简称 “公建项目” )管理,改变原有公建项目分散建设 管理的模式,实现公建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规模化,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更好地发挥公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 级房屋建筑等公建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是指市  级公建项目统一由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  台州市社会发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公司”) 履行集中管理项目的建设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公建项目范围是指: 经市政府同意,利用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 建筑及配套的市政、园林等项目,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类别的 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基本程序:

( 一)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报市政府同意;

( 二)市工程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议书等文本编制及报批;

( 三) 市发改委批准项目立项或协助上报项目立项批准;

( 四)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五)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 六) 市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 和验收) ;

(七) 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五条  市工程管理公司职责:

( 一)开展项目建议书报批等前期工作;

( 二)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批工作;

( 三) 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等相关工作;

( 四) 办理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五)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

( 六) 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专项 验收,负责完成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按有关规定报批;

(七)开展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八)承担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等管理环节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 一)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配置需求,报市政府批 准,列入市级公建项目建设计划;

( 二)负责项目年度预算执行;



( 三) 参与项目建议书等文本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 四) 办理项目土地征用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

(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 六) 负责项目的接收、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公建项目建设的综合监管,协调 市工程管理公司和使用单位履行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公建项目的资金预算编制、执行 和监督。非经营性项目,按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 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市工程管理公司; 经营性项目,以资本金形式, 将资金按预算拨付至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市财政局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管理费用。



第九条 监督。

第十条市审计局负责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的审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的支持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