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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及改变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及改变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6〕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单设农场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将《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及改变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06年4月30日

附件:

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及改变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改变隶属关系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和农场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增强国有农场发展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6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定点国有农场,是指历史上凡经省政府、原省计经委、省农业厅批准正式定点国有农垦企业,事业性质的良(原)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和蚕种场。

对经省定点农场的迁移、撤销建制、改变隶属关系,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厅是本省农业系统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改变隶属关系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及改变隶属关系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推动当地城市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利于农场区域土地开发利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切实保障农场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农场合法权益,促进农场区域内社会事业发展和稳定。

第五条  申请迁移省定点国有农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化推进,原农场区块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确已改变,规划批准调整为其他用途;

(二)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农场农业生产基地等确需向外迁移;

(三)因环境保护划入禁养区确需搬迁。

第六条  申请撤销省定点国有农场建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场绝大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用地性质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或建设留置地;

(二)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法对农场干部职工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培训及再就业有保障;农场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衔接工作到位,职工住房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剥离农场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纳入当地社会管理体系,农场社区化管理筹建方案完备,过渡平稳,农场稳定;

(四)妥善解决农场历史遗留问题,对农场进行清产核资和清算审计,依据政策妥善处理好农场债权债务,落实资产、档案、劳动人事关系等移交管理方案,确保农场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七条  申请改变省定点国有农场隶属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便于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农场区块及周边农村土地;

(二)农场建制仍予保留,农场生产生活秩序正常维持。

第八条  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和改变隶属关系,按照“谁改变,谁申请”的原则,由申请人书面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厅;申请人为当地人民政府的,可以直接申报。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对省定点国有农场实行迁移、撤销建制、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的依据和理由;

(二)经批准的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文本和图纸、畜禽养殖禁限区实施方案;

(三)农场职工补偿安置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四)农场清产核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清算报告、资产处置方案;

(五)处理农场档案、劳动人事关系等有关问题的文件和会议纪要;

(六)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条  省农业厅收到申请文件后,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小组应听取申请人工作汇报,询问有关情况;通过调阅有关文件档案、实地调查等,验证真实性和可行性;征求当地农场主管部门意见,听取农场领导班子、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农场在职职工代表等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交评估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批。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农业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评估中认为报批材料需补充完善的,应向申报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限期书面答复,评估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经审批同意的,省农业厅应当制发批复文件,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农场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对省定点国有农场实行迁移、撤销建制、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的申请,省农业厅不予受理。

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内容,擅自对省定点国有农场实行迁移、撤销建制、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的,由省农业厅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