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4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2-23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6〕10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属于“
通知
”第一条所列海关商品代码范围的出口货物,凡在“通知”的附表中列明的,请在2006年3月底前按“通知”要求办理,未在“通知”的附表中列明的,请各局在认真调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局。
20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