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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

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履行职责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列入本办法的资产配置范畴为:通用设备(计算机、办公设备、车辆等),办公家具,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本行业或本系统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的日常管理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国有资产配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配置原则与条件

  第六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资产配置: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设立机构、新增人员的;

  (二)未达到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的;

  (五)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三章配置标准和定编

  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是对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所作的统一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实施政府采购、评价单位资产配置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研究制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配置标准作适时调整和更新(资产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由国家、省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权限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定编管理。

  各单位拟配备有统一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根据规定的配置标准、单位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人员级别、特殊岗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等情况,研究提出本单位应配置的各类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对其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具体情况、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财力可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审核确定各单位资产配置编制数。

  各单位拟配备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各单位根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详细测算后提出该项资产应当配置的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对其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经市财政局备案确认后,可暂时作为单位该项资产应配置的编制数。

  为提高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量,各单位资产配置定编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进行。年度部门预算需涉及资产配置的单位,应在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前按本条要求申报并核定资产配置编制数。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编制审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如发生机构、人员、职能、资产配置标准等因素调整变化而需要调整资产配置编制的,可以申请调整资产配置编制。

第四章配置程序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涉及资产配置的应做好资产配置计划的申报工作,明确配置资产的相关内容。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进行。具体配置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前,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现有资产存量和使用状况,对照核定的资产配置编制数,确定本单位预算年度资产配置数量限额,并在此数量限额内,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配置计划,附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时首先应对可以通过系统内调剂解决的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确需购置的资产,连同有关材料(需由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的,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对照核定的资产配置编制数等,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确需购置的资产,根据预算年度各单位资产配置数量限额和财力可能,对上报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并批复。批准后的资产购置计划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预算的资产购建事项。年度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对资产配置计划作调整的,须按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年度追加预算中涉及资产配置的,应根据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资产配置追加方案,明确具体购置资产数量,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执行中累计增加的资产配置数量不得超过预算年度资产配置数量限额。

  第十五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需要而需配置的资产,主办单位首先应当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需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确需购置的,应当按程序报经批准。

第五章配置监管

  第十六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视情对各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购置资产、超编超标购置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购置、调剂、无偿调拨、接受捐赠取得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其中对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按规定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并及时将配置资产的有关凭证等材料送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凭证和房屋建筑物竣工决算等资料,按财务制度对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各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资产信息清晰、完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