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杭农〔2019〕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农〔2021〕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临安区供销社:
现将《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2、《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1:
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杭乡振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年度计划,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市、县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下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相关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1、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3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
2、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3000亩次。
3、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过程全程记录;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实行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在县级以上农产品例行抽检中,未发现违规使用投入品行为。
4、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行上市前抽检及合格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比例达80%以上。
5、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年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6、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7、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
3、合作社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合作社章程;
5、成员名册及出资表;
6、成员账户;
7、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8、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9、注册商标证书及复印件或授权使用合同及复印件;
10、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第五条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评定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抽查,符合条件的,在杭州农业信息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六条 对公布的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测。监测工作按照合作社自查、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真实性、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监测工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2、自查总结;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4、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5、合作社相关信息变更材料。
第八条 不愿参与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示范性农民专业社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3年后重新获得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不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清单,对当年被评定为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一次性奖补资金15万元,奖补资金在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市奖补资金应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产品检测、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各地根据实际,结合市奖补政策可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附件2:
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根据
《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杭乡振组〔2019〕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年度计划,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申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1、所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耕地流转剩余期限5年以上,林地流转10年(其中经济林5年)以上,流转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2、执行国家或地方农产品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占总产量的8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健全,并实现农业生产生态化。
3、农场拥有或经授权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统一品牌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鲜活水产品等不适宜包装销售的产品除外)。
4、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5、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家庭农场主要情况说明;
4、会计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及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
6、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7、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
8、家庭农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
9、农产品销售台账,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基地和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证明。
第五条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评定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抽查,符合条件的,在杭州农业信息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七条 对公布的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监测。监测工作按照家庭农场自查、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真实性、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监测工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2、自查总结;
3、上年度会计报表;
4、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5、家庭农场相关信息变更材料。
第九条 不愿参与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3年后重新获得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不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清单,对当年被评定为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享受一次性奖补资金8万元,奖补资金在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市奖补资金应用于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产品检测、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各地根据实际,结合市奖补政策可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建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12-18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需要解决主要问题
(一)制定目的
为积极培育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程度,推进全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认定与管理工作,落实《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杭乡振组〔2019〕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必要性
1.党中央国务院在2019年出台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我市辖区耕地较少,尽快让农民富裕起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意义重大。
2.目前,我市萧山、余杭、临安、富阳、桐庐、建德、淳安7区、县(市)经工商注册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近五千家,种类繁杂,对农业生产行业规范化运行指导势在必行。
(三)可行性
2003年以来,我市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规范化社运行指导。2013开展家庭农场认定与管理工作,有较为成熟的指导经验。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积极申报意愿。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进一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2.对享受政府财政奖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持续运行监测。
二、主要内容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年度计划,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评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市、县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下同)组织实施。
(一)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相关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1、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3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
2、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3000亩次。
3、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过程全程记录;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实行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在县级以上农产品例行抽检中,未发现违规使用投入品行为。
4、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行上市前抽检及合格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比例达80%以上。
5、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年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6、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7、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耕地流转剩余期限5年以上,林地流转10年(其中经济林5年)以上,流转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2、执行国家或地方农产品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占总产量的8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健全,并实现农业生产生态化。
3、农场拥有或经授权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统一品牌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鲜活水产品等不适宜包装销售的产品除外)。
4、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县(市区)所有的由本地农户经营的经营主体和供销系统农业经营主体均适用本政策。
三、征求意见等情况
《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向余杭、萧山、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7个区、县(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林水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7条,吸纳15条。2019年10月23日—11月6日,本《办法》在杭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杭州农业信息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四、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4、《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5、《
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浙农经发〔2015〕7号);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
);
7、《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经发〔2013〕15号
);
8、《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杭乡振组〔2019〕2号)。
五、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本《办法》在征求各区县(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及本局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时,均未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六、有效期限
本办法有效施行期为4年,属阶段性工作。
七、解读机关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尹导
联系电话:85256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