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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5]4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8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8-2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军队办理离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涉及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35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亦应依法缴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