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94号)规定,文件中涉及津贴标准的内容,按绍市委办发〔2014〕16号文件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与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调整我市离退休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6—1964年期间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一)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二)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7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四)离退休的绍兴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其中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调整农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绍兴市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渠道
(一)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二)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绍兴市、浙江省及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自2013年开始,退休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按照新标准计提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本通知规定的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新标准从2013年1月起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绍政办发〔2004〕80号)涉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条款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