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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3〕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区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由规划部门组织国土、住建、综合执法、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

(二)1984年1月5日(含)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相关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或是属于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但是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后,依法补办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本条第一项情形的认定,应当以1983年衢州市私有房屋普查或是1985年衢州市城镇房屋分幢普查登记情况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作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未明确用途房屋的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或未明确用途的,其用途按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予以确认。

(二)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的,由联合确认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多种用途的房屋,由联合确认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使用的,征收时按原登记用途进行认定,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予以认定: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可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二)1990年4月1日(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02年3月5日(原《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时间)施行前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为商业用房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以2002年3月5日为界,之前1年内按实际营业面积的30%予以确认,每提前1年增加6%,剩余面积仍按原房屋用途补偿。

确认改变房屋用途部分面积,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所有权人在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后,方可按改变后房屋用途补偿。未经同意改为其他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登记用途补偿。

(三)2002年3月5日(含)后未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改为商业用房延续使用的,一律按原用途认定。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被征收人应当持有现在经营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提供经营当年至现在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完税凭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延续使用的营业证明。

(五)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实际营业面积由规划部门组织联合确认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再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法予以登记。商业用房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可按如下规定执行:

1.“商业用房”,是指被征收人用于经营活动的底层房屋(即地上一层,不含架空层、车库)。

2.“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储、办公间、起居间等非用于经营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

3.申请认定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放弃改变为商业用房的要求,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七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程序:

(一)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资料。

(二)根据有关历史档案资料、测绘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由联合确认小组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被征收人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或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结论可能有误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合确认小组进行复查答复。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