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家庭过户等管理的通知
嘉建委房〔2012〕3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理顺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关系,充分发挥国有直管公房民生保障功能,结合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家庭过户等管理通知如下:
一、家庭过户
(一)原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
2.原承租人调离本地或出国定居等户籍迁离本地;
3.原承租人已享受政策性购房(包括购买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实物或货币安置等)或住房补贴;
4.原承租人在市区(十二个街道)另购商品房或有二处以上(含)直管公房;
5.原承租人离婚按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须办理过户的。
(二)申请人条件
家庭过户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之一;
2.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该公房中,且年满18周岁(含)以上,有工作或正常经济收入来源,并具有市区(十二个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公民;
3.申请人未享受政策性购房(包括购买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实物或货币安置等)或住房补贴;
4.申请人现有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70平方米,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家庭人员仅限于夫妻与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夫妻间过户除外。如申请人是兄弟姐妹的,在本市范围内必须无其他房屋(包括私房和单位自管房)。
(三)申请人的确定
申请人原则上可由原承租人在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祖孙、兄弟姐妹中指定。原承租人死亡的,原则上应过户给配偶。原承租人夫妻双亡的,原则上应过户给同一户口簿上实际居住的上述关系人。如有二人以上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按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祖孙、兄弟姐妹的前后顺序确定或家庭协商决定,相同关系无房者优先,相同关系均为无房户的,则实际居住者优先或由家庭协商决定,家庭协商决定应由有相关关系人签字同意。
(四)家庭过户须提供的材料
1.原承租人要求过户的申请和申请人要求承租的申请。如原承租人死亡的,须登报征询房屋承租异议公告或公证机关有效证明(现申请人为配偶除外);
2.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的关系证明,如不能在一本户口簿上体现,须由公安机关出具关系证明(如为配偶可提供结婚证);
3.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原承租人调离本地或出国定居等,提供户籍迁离本地的证明;
5.原承租人另购商品房或有两处以上公房,提供所购商品房产权证或公房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现有房屋情况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
8.成套直管公房原为拆迁安置的,申请人需提供原承租人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9.受理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过户材料;
2.填写“国家公房住户承租变动表”一式二份,由原承租人和现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社区)签字盖章;
3.由市住房保障局公房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初审符合条件后报住房保障局复核审批;
4.由市住房保障局与申请人签订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并发放《嘉兴市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
二、分户
因历史原因非成套公房实际有两户以上不同家庭居住须作分户处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户后不会造成居住困难和使用困难;
2.房屋结构相对独立并可分间单独使用;
3.分户各方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房米,且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三、补卡
承租人遗失《嘉兴市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应登报申明作废后再申请补办。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嘉房字[2007]10号文件同时废止。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