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保证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9〕7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领导与协调

(一)成立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教育局、发改委、建设(规划)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国土局、城管执法、财政、审计等部门及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二)市教育、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市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辖区域内配套幼儿园管理工作。莲都区教育局、丽水开发区教育分局(以下统称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具体管理工作。

二、加强配套幼儿园前期规划管理

(三)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配建以《丽水市中心城市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幼教部分2006-2020)》等专项规划为依据。原则上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为500m,配建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块规划的人口数为依据,合理布点和分配班级数。

(四)市建设局在制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浙江省幼儿园设计规范》及《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明确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确保幼儿园园舍相对独立、环境适宜,并将其指标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同时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合理采纳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市国土局应根据规划意见,将幼儿园配套建设作为土地竞买的前置条件,把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六)市国土局应加强与教育部门衔接,在竞买者获汲土地使用权后,协助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交付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完整竣工验收资料的交付时间、办理产权登记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规范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移交管理

(七)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即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标准、抗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及市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在园舍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建造幼儿园的,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应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建设好幼儿园。

(八)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前,开发单位须将规划设计方案报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备案。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开发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九)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

四、规范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与使用

(十)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切实做好统筹调配使用工作,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不断满足市区幼儿教育需求。鼓励公办省一级幼儿园举办分园,以及省内外知名民办幼儿园举办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不得转让、抵押。

(十一)对于原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房屋所有权已明确的,教育等相关部门应监督业主不得改变用途;对于原建成住宅小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配套幼儿园,市城管执法部门应责令限期恢复为原幼儿园使用功能,并限期投入使用。

(十二)属国有教育资产的配套幼儿园不论何种办学性质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若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用于办园的,其租金应作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十三)本实施意见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等)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十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