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锦州实华房屋开发公司缴纳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办发〔2001〕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20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锦州实华房屋开发公司是否应缴纳契税的请示》(锦地税发[2000]5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
契税暂行条例
的立法精神,锦州实华房屋开发公司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其他方式(出让或转让)征收契税。锦州实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合同 ”后10日内,应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二、房屋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时,如本文中“锦州实华房屋开发公司”承受原“ 锦州石化公司国有住宅用地”,房屋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签订房屋补偿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因房地产开发拆除原房屋建筑时对原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给予相应的补偿。这种行为应视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购买房屋,比照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房屋开发公司对原动迁户不是采取货币补偿,而是以新建房屋还动迁面积进行补偿,对其交付的还原住户动迁面积的房屋折成货币计算征收契税。如合同中注明了动迁面积和动迁费用(金额),则按合同中注明的费用金额征税;如没有注明费用金额,由契税征收机关按新建房屋的平均造价计算契税的计税依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