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提高土 地投入产出效益、消除土地闲置浪费的有效手段。各地要从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 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内容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 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面积和位置使用土地;
2. 是否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3. 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4. 是否按照规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 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
5. 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6. 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7. 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
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设用地审批相关单位按 照各自审批管理职责,对建设用地审批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发改部门负责对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 况、投资额、投资强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督促工业企业 按时开工、竣工并进行核验; 组织审查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 估报告,出具《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验收意见书》 。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额、投资强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督促工业企业按时开工、竣工并进行核验; 组织审查工业技术改 造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出具《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投资验收意见书》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出 让金收缴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跟踪检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组织查处闲置土地。负责汇总相关部门的竣工复核意见,出具建 设用地复核验收合格确认书。
建设规划部门(含建筑业主管部门,以下同) 负责对项目用 地性质、项目用地工业类别、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 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 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比例等规划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核发 和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乡镇(街道) 政府(办事处) 、各类开发区( 园区) 主管部 门负责实施征地拆迁、土地交付,参与闲置土地处置。
四、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
1. 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用地“挂牌施工”制度。建设用地依法 批准后,除工业区内的工业项目、农民住宅和临时建筑外,用地 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建设用地公示牌和规划公示牌,实行“挂牌施工”, 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由用地单位按照国 土资源部门、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式样制作,公示内容包括建设 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批准情况、土地用途、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规划平面定位图、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开工和竣工时 间、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从批准的项目开工建设之 日起至项目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2.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工前,用地单位应当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业项目用地单位应在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内,向发改、工业经济主管部 门申报项目开工情况; 其它项目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项 目开工情况。用地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 工期限内,向建设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情况; 工业项目还 需向发改、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和投资 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用地单位 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的,应提前 30 日向上述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 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抄送国土资源部门。
3. 加强建设用地巡查。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建设项目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之外,检查用地单位施工是否超出建设用地红 线范围,是否发生移位,将巡查情况记录到《建设用地跟踪管理 卡》; 建设规划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之内,检 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登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记录表》。其它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重点时段到场巡查和 日常定期巡查相结合,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用地单位违规违 约开发建设问题,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督促用地单位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4. 严格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根据用地单位的项目竣 工验收申请,相关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 各自审批(核准、备案) 文件,按照各自职责归 口进行复核或验 收。对于能够合并验收或共享的资料,应合并进行,成果共 享。复核或验收结果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单位可限 期整改一次。需要予以行政处罚或补办审批手续的,抄告有关部 门依法处理。国土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竣工复核或验收意见,出 具建设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合格确认书,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 记手续。
五、构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协调机制
1.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项目用地批后 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部门互通、覆盖全程、前后衔接、快捷高 效的网络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 效率。国土资源部门在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后, 逐宗建立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档案,及时向发改、工业经济、建设 规划、环保等部门抄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信息。相关 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抄告项目开工核查情况、开发建设动态巡查情况以及竣工复核验收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发布建设 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动态监测报告。
2. 建立企业违规违约开发建设协调处理机制。落实建设用地 批后监管共同责任,对日常巡查和复核验收中发现的用地单位擅 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扩大用地规模、改变土地用途、变更规划 设计条件和方案,以及其它违规违约开发建设行为,主管部门要 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增强执法合力。对 用地单位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处理 方案,联合组织查处,提高执法监管效率。
3.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结果应用机制。凡建设用地复核验 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竣 工验收的,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及土地变更登记。建立企业用地诚 信评价制度,对欠缴土地出让金、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非 法转让土地,以及违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在其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整改 到位前,禁止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参与新的土地竞买。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把落实建设 用地批后监管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 心组织,周密实施。县(市、区) 政府要建立由发改、工业经济、 监察、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 管理部门组成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加 强协调,增强合力,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覆盖到每个地块、每个环节,促进土地高效有序利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