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30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办理境内户口登记的我国公民,因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稳定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有突出贡献等情形申请在我市城(镇)区(不含普陀山镇,下同)范围内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公民因出生(收养)、军人复退转、随军、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回国定居、刑满释放、应落户未落户等及其他原因申请在我市城(镇)区范围内落户或申请到农村落户的,适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第三条 城(镇)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下同)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落户的,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五条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住所所在地社区落户:

(一)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的。

(二)经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直系亲属授权取得房屋使用权,且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先前被授权的直系亲属)未因购房申请落户的。

(三)依法取得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宅房屋使用权的。

(四)本市籍(含原本市籍,下同)人员,在市辖区现居住地租赁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已居住三年以上的;或在岱山县、嵊泗县租赁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已居住一年以上的。

(五)非本市籍人员在岱山县、嵊泗县租赁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已居住三年以上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一并申请落户或投靠落户。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条件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或投靠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申请在保障性住房地落户或投靠落户,需共同申请并取得保障性住房房屋使用权。

第六条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可申请在工作企业(单位)所在地社区落户:

(一)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等正式录用或工作调动的。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已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

(三)从事环卫、医护、养老、保育等特殊艰苦具有公益性质的工作,已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就业登记二年以上的。

(四)本市籍人员,具有高中(含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已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

符合本条条件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或投靠落户。

第七条 经市、县(区)级以上人才办、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引进人才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在工作企业(单位)所在地社区、当地人才办所在社区落户或投靠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兴办经营企业(个体户)在市辖区上年度缴纳税费(含退税,下同)3万元以上或在岱山县、嵊泗县上年度缴纳税费2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户)的法人代表、法定负责人、占投资额50%以上的股东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在企业(个体户)所在地社区落户或投靠落户。

第九条 获得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表彰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个人、优秀新居民等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在作出表彰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驻地社区落户或投靠落户。

第十条 落户登记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地登记为主、挂靠登记为辅,一宅一户的原则。

公民合法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地址为申请落户登记地址。除另有规定外,非住宅房屋不作为申请落户登记地址。

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含其直系亲属)已在该房屋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或未经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该房屋地址不作为另行申请立(落)户登记地址。

第十一条 公民符合落户条件但无合法稳定居住地可供落户登记的,可按照申请落户类型选择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所在社区集体户、工作企业(单位)集体户、具有经常居住地(工作地)所在社区家庭户的亲朋好友家庭户、引进人才企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集体户、作出表彰决定的人民政府驻地社区集体户等所在地址为其挂靠登记地址。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申请落户或投靠落户的,工作企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所在地址不作为挂靠登记地址。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民办理落户挂靠登记后,不可再次办理挂靠登记。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所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基层社区组织建设,统筹、指导做好落户居民的服务管理工作。

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按照《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年—2025)年》等精神,结合实际,加紧制定普陀山镇落户登记办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落户登记细则,并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市属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做好配套政策调整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之前我市有关落户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遇有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落户政策有原则性冲突的,依照有关政策执行。未尽事项,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