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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发〔202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浙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嘉政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1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提高,增强我市用工吸引力,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参照周边地区做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速、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我市同步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

三、主要内容


档次

调整前标准

调整后标准

增长幅度

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二档

1800/

2070/

15%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档

16.5/小时

20/小时

21.21%



四、调整时间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本通知发布后,《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解读人:金梓伟(市人力社保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3837056。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