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发〔202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2021〕22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嘉政发〔2017〕49号
)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1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提高,增强我市用工吸引力,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参照周边地区做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速、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我市同步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
三、主要内容
|
档次
|
调整前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增长幅度
|
最低月工资标准
|
第二档
|
1800元/月
|
2070元/月
|
15%
|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第二档
|
16.5元/小时
|
20元/小时
|
21.21%
|
四、调整时间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本通知发布后,《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解读人:金梓伟(市人力社保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3837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