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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2〕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工作要求,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 浙医保联发〔2019〕19号),请各地严格按照文件执行。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其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二、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税务部门终止生育保险费种登记,做好合并实施费率修改,合并实施后费率为原两项保险费率之和。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科目下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2019年底前完成两项保险的财务报表合并。

  三、医疗服务管理

  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和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待遇保障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各地要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不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9日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稿
日期:2019-12-09 1  来源:市医保局
  一、政策背景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 浙医保联发〔2019〕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贯彻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除了要求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浙医保联发〔2019〕19号)文件执行外,还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分别对参保登记、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待遇保障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1.参保登记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其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2.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税务部门终止生育保险费种登记,做好合并实施费率修改,合并实施后费率为原两项保险费率之和。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科目下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2019年底前完成两项保险的财务报表合并。

  3.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和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4.待遇保障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各地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不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 释 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