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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联字〔1998〕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8-14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用地者在承受土地时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总和。
主要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征地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地租。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莱田开发建设基金、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埋藏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征地管理费等;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地租也称土地净收益,是指应缴人国库的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对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照章征收契税的规定。对下列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1.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2.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3.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对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1998年8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8〕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29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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