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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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120 |
石脑油 |
0.2元/升 |
1千克=1.38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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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130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
0.2元/升 |
1千克=1.282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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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991 |
润滑油 |
0.2元/升 |
1千克=1.126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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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0.1元/升 |
1千克=1.01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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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
0.1元/升 |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