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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关税〔2008〕1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8-02-25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税则号列


  •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