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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供销合作社关于《金华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供销合作社关于《金华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金市财商〔2013〕2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8〕19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9〕180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全文废止
婺城区、金东区供销社,市直供销系统各单位: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的《金华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金市财商〔2012〕9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扶持资金的条件

经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管理规范,持续运营一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法人实体申报扶持资金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同时具备:发展前景好、规模扩大较快、交易手段较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区域骨干市场;带动地产农产品年销售10000万元以上,带动10家以上专业合作社或种养殖大户农产品销售的产地农产品市场或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

(二)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和农产品配送企业应同时具备: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村级设放心店,乡(镇)建超市、县以上要建配送中心或集散中心的要求,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配送网点30个以上。

(三)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应同时具备:农资收购或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规范》要求的农资连锁门店不少于10家;管理规范、诚信经营,近三年来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行为。

(四)再生资源集散市场(中心)应具备: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回收网点20个(含)以上,诚信经营,管理规范。

(五)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入社社员3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20万(含)以上,自我发展能力较强,建设项目清晰;实施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产业主导作用明显,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符合供销社改革发展要求,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或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项目筹备所需的经费补助。

二、建设项目认定或备案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展示展销中心、物流冷链系统、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含物流、分拣加工中心、集散市场)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等项目,由市供销社按照扶优扶强、杜绝重复建设等原则择优建立认定或备案制度,经认定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三、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标准

(一)经市供销社认定或备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展示展销中心、物流冷链系统、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含物流、分拣加工中心、集散市场)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等项目,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项目补助金额按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取得供销社系统示范社(或十佳)等荣誉的,获得市供销社系统示范社奖励5万元、省供销社系统示范社(或市供销社系统十佳)奖励8万元、全国供销总社示范社(或省供销社系统十佳)奖励10万元。奖励奖级以当年最高为准,不重复奖励。

(三)各类协会(联合会)提供为农服务项目的,每个项目以奖代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四)村级综合服务社和改造重组(新建)基层社每家以奖代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年度实际投资额,是指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环节基础及服务设施建设(含租金)、改造和设备购置(更新)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

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的项目,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各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财政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四、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文件。投资建设类项目申报时应对项目实施、投资及绩效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二)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经工商或民政部门认定的章程复印件;

(四)投资建设类项目应出具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五)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评定荣誉称号文件、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等。

五、规范审核、拨补程序

申请扶持项目经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公示确认后,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将财政扶持资金联合下达到各项目单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供销合作社

2013年8月14日
来源:金华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