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关于调整商品房预(销)售备案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嘉建委房〔2015〕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
为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市本级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关于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嘉建委房〔2011〕429号)中涉及市本级商品房预(销)售备案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作以下调整:
一、取消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备案价格评估制度。 即市本级范围内新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在申请预(销)售价格备案(以下简称价格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需要提交评估报告。
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备案价格评估制度后,商品房预(销)售备案价格(以下简称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合理确定。其中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需符合以下要求:
1、同一预售许可证的价格备案中,同类型住房的最高价控制在不超过其均价的15%(含15%),最低价控制在不低于其均价的20%(含20%)。
2、同一项目分批申请预售许可的,新申请的同类型住房备案均价与该项目一年内第一次备案均价的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地区生产总值(GDP)增长速度。
二、商品房价格备案后,原则上每年只允许对同一预售证备案价格进行两次适当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备案价格的,应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并进行公示。其中商品住房备案价格调整需符合以下要求:
1、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对部分可售住房备案单价进行一次适当调整,但备案均价(含已销售房源)不得提高,调整后的房源备案单价仍需满足最高价不超过其均价的15%(含),最低价不低于其均价的20%(含)。
2、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后6个月后至1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对备案均价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备案均价(含已销售房源)与原备案均价的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地区生产总值(GDP)增长速度,且调整后的房源备案单价仍需满足最高价不超过其均价的15%(含),最低价不低于其均价的20%(含)。
三、《嘉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备案价格评估暂行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其他涉及商品房价格备案的事项仍按照《关于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嘉建委房〔2011〕429号)文件规定执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2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