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4〕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贯彻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丽政办发〔2008〕67号)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新标准。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按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