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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规〔2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自然资规规【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农业农村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0〕128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86号),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优先调整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所需的规划空间,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已有村庄规划且现行有效的,要严格落实。正在编制村庄规划、尚不具备村庄规划编制条件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来村庄规划编制做好衔接。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要优先完成村庄规划,并将复垦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落实三条控制线和“八不准”管控要求,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二、单列用地计划。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在每年1月31日前组织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调查表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调查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8号);调查结束并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报需求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月底前报上级争取全国单列用地计划,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实行专项管理、实报实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每年12月25日之前,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地政部分)录入批次,向上级报送每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报批情况,申请核销用地计划,并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落实情况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当年未予保障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三、明确农用地转用事项。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发〔2014〕48号)精神,各区县(市)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要单独组件,并在组件名称后增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的,报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用地审批权在省、市人民政府的,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受委托批准。涉及未利用地转用的,参照执行。

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单独组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各区县(市)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统一落实,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各区县(市)范围内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要积极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向外调剂等方式予以解决。

五、规范规划许可管理。严格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委托事项按甬规字〔2015〕126号文件办理,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8日




《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起草背景

一是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202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乱占耕地建房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围绕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从计划单列、审批下放,规划管控、统一占补,一户一宅、注意分户合理性等方面对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提出了要求,并要求各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的通知》。我市出台《宁波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合理疏导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求。

二是省对农民建房需求及“一件事”办理提出新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规范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办事具体流程、时限。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调查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8号)要求调查2020-2022年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积极争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单列计划。

三是农村村民住宅建房涉及农转用、规划许可审批事项不断下放。在农转用审批权限方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发〔2014〕48号)将单独组件的农民建房农转用审批省级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在规划许可方面,农民建房“一件事”要求可委托乡镇(街道)下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主要内容

《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共五项主要内容,从加强规划管控、单列用地计划、明确农用地转用事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规划许可管理五个方面明确农民建房用地保障事项。

一是规划管控上,要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明确村庄规划编制与农村村民住宅预留空间的衔接,要求对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复垦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同时,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房落实三条控制线和“八不准”管控要求。

二是用地计划上,实行用地计划单列,进一步明确了年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调查的时间节点、上报流程;实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年底实报实销,当年未予保障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三是农用地转用上,明确单独组件,明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具体审批层级,并要求涉及未利用地转用的参照执行。

四是占补平衡上,落实部文件要求,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责任由区县(市)落实。

五是规划许可上,落实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要求,明确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


来源: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