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规〔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8〕64号
),更加规范有序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现将严格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在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利用中,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管理,依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九个部门《关于建立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7 号)要求,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严格把好开发项目选址关和核准关。凡开发项目涉及负面清单内容的,禁止立项、选址、报批用地,防止乱占滥用低丘缓坡资源,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对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未能实施或开工建设的,暂缓核准实施新的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
二、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编制(编制提纲、编制程序详见附件1、2),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组织编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方可执行。在没有编制(核准、备案)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完成项目开发各项前期工作的情况下,不予立项、选址、报批用地。
三、严格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审批权限、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方式和要求,单独组件(按“征转合一”地块、“只征不转”地块分类组合填报)报批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年度**市、县〔市、区〕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项目第**批次用地”,批准文号:“浙土字(******)H〔****〕—****号”),建立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台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项目建设用
地应依据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总平图确定的功能布局和建设地块(含配套设施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范围、面积。对项目区内生态保留用地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要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对因受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区开发建设地块位置的,须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以书面请示形式(附各调整地块新旧坐标及具体原因)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方可报建设用地原批准机关进行地块调整用地报批〔组件名称:原农转用(征收)报批名称后加(调)字,即“****年度**市、县(市、区)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项目第** 批次建设用地(调)”,批准文号“浙土字(******)HA〔****〕—****号”〕。项目调整地块数超过原项目地块数三分之一的,须重新编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从原有建设用地中调出的地块须保持原土地利用现状,地块调整用地报批无需另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调入地块不得涉及耕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地块批准农用地转用面积;新调入地块范围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得超出项目区原批准的土地征收范围。
四、严格依法组织项目供地。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时做好供地工作,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允许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出让,但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除外。供地完成后,应建立项目建设用地供地台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4)。点状布局的单体建筑(不包括组合体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不高于12 米、建筑间距不小于18 米,建设项目容积率按实际建设用地与建筑面积计算、绿地率不作要求。
五、严格项目动态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在项目开发建设中的具体责任,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内容和要求,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及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防止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次生灾害问题;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划条件安排建设用地,不得突破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严禁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对项目开发违法建设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借开挖建筑地基买卖石料等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有序进行。
六、严格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竣工后,须办理项目房地一体登记复核验收手续,对项目区内土地、房屋(含配套设施)面积、坐落、类型和权属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定确认,并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因地块调整实际用地位置发生变化的项目,必须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和土地勘界报告等材料予以复核验收,经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不动产登记。对符合林业生产道路或农村道路用途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区内外道路,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和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附件:1.生态“坡地村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x
2.生态“坡地村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报程序.docx
3.县(市、区)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使用)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台账.docx
4.县(市、区)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台账.docx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30日
附件 1
全省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
项目的名称、区位、面积。
(二)
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
(三)
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阐述项目建设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环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产资源压覆等情况)。
(四)
项目的相关规划落实情况(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
二、项目开发建设安排情况
(一)
项目的功能定位、规划用途、建设用地规模及其分类利用情况。
(二)
项目的建筑规模、布局、功能、开发情况(重点阐述点状布局、垂直开发的方案以及环境融合、生态保护的措施)。
(三)
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情况。
三、项目涉及土地征收(使用)、农用地转用及拟供地情况(一)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使用)补偿政策〔重点阐述项目区征收(使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及安置政策〕。
(二)
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情况(重点阐述农用地转用面积、地类以及“只征不转”部分面积的用途)。
(三)
项目供地情况(重点阐述项目各规划用途分区的供地方式)。
四、实施保障措施
(一)
组织保障措施〔重点阐述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领导、协调落实等举措〕。
(二)
资金保障措施(重点阐述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以及分类使用情况等)。
(三)
水土保持措施(重点阐述项目主体工程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等)。
(四)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重点阐述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采取的相应防治、治理措施等)。
(五)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阐述主体工程施工期的生态保护防治措施及后续管护措施等)。
(六)
项目监管措施(重点阐述项目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措施等)。
五、其他
对上述尚未表述的重要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六、附件(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坡地村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备案请示文件。
(二)
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坡地村镇”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核准文件。
(三)
项目批复文件。
(四)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五)
环评报告批复文件。
(六)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管表及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七)
标明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套合地形图)的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图(1:500-1:2000,由规划部门出具并盖章)。
(八)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平图〔1:500-1:2000,套合地形图并分别标明项目用地范围坐标、征地范围坐标、建设地块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可附表),经规划部门确认盖章〕。
(九)
标明项目用地范围及建设地块布局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1:10000)。
(十)
标明项目用地范围及建设地块布局的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1:10000)。
(十一)
标明项目用地范围及建设地块布局的遥感影像局部图(1:10000)。
(十二)
其它相关材料。
附件 2
生态“坡地村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程序
凡需要以点状布局、组合开发的项目用地,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报程序如下:
1.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包括拟开发利用山坡地位置范围、规划用途、用地规模等内容的公告;
2.有意向的投资者可根据公告要求提出投资申请并编报提交项目开发规划设计方案;
3.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对意向投资者提交的方案进行评选,选定最优方案及意向投资者;
4.意向投资者在最优方案的基础上编报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5.县(市、区)人民政府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对意向投资者提交的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方案予以核准并购买;
6.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核准的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方可作为项目用地报批和供地依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9-06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8〕64号
)精神,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发利用好低丘缓坡资源,在前期“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严格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并归纳修改后,形成了《关于严格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就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给予了明确:
一是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通知》明确必须按照项目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并依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建立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多部门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严格把好开发项目的选址关和核准关。
二是严格落实项目前期工作。《通知》明确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编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经核准的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组织编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是严格项目建设用地报批。《通知》明确如何按照农转用征收(使用)审批权限、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方式和要求,单独组件(按“征转合一”地块和“只征不转”地块分类组合填报)报批项目建设用地。对因受地质、地形、地物的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区内开发建设地块位置的,明确了具体调整程序。
四是严格依法组织项目供地。《通知》明确根据项目用地不同性质和类别及时做好供地工作,并建立项目建设用地供地台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凡需要以公开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除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用地外,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挂牌竞价方式出让。
五、严格项目实施动态监管。《通知》明确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项目开发建设全程监管中具体责任,依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内容和要求,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
六、严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知》明确在“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后,须认真履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手续,对项目区内各建设地块(含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坐标、占用地类和权属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定确认,并依据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时高效地做好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