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6〕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决定农业产出水平和科技水平的关键因素。当前我省种子市场秩序总体较好,但现行的种子管理体制、监管手段等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个别地方非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情况仍比较突出,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以及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影响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对于保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准确把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按照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稳定种子管理队伍,着力构建现代种业管理体系,切实增强监管能力;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改组改制步伐,大力培育现代种子企业,着力构建现代种业生产经营体系,切实增强种子产业竞争力;坚持以提高良种覆盖率和增强供种能力为目标,推进种子“育、繁、推”相结合,大力培育中介服务组织,着力构建现代种业服务体系,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快实现政企分开。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以及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剥离种子管理职能后需改制为企业的,要按照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人、财、物的彻底脱钩。政企分开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善后处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分开后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种子生产经营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稳定种子生产经营队伍。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种子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能,合理确定其人员编制,切实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要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已设有种子管理机构的地方,要将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剥离的种子管理职能及相应的资产、人员编制转入种子管理机构;在未设种子管理机构的地方,要将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种子管理职能及相应的资产、人员编制剥离后,设立种子管理机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业发展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品种管理及展示示范、种子质量管理、种子行政许可审核、持证企业管理、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市场监测调控、种子储备管理、种业信息服务等职责。上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的指导。
(三)加快培育种业龙头企业。要以政企分开和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股、控股、兼并国有种子企业或投资创办种子企业。继续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加强种子企业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培育一批拥有种子自主知识产权和种业品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种业龙头企业。
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并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特别是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优化法律服务,提高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探索种子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和有序开发,建立品种退出制度和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二)完善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种子是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弥补生产应急所需的重要物资。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粮食等大宗农作物种子的储备制度,并及时掌握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信息,做好种子调剂工作,确保种子供应安全。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要尽快修改完善《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五、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事关粮食安全和高效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农民群众和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各级农业、财政、发展改革、工商、国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有关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各市要及时上报省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