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17〕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精神,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加快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定标准。根据产业政策和当地资源禀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制定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提出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定具体项目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三)过程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推进过程进行必要监管,把控重要监管节点,并把重要节点的监管信息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四)信用有奖惩。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投入使用,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不得交付。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区域评价制度。
借鉴“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做法,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全面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办理工作,提出相关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各地要进一步研究确定区域内其他行业准入标准及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指标和强制性指标等,并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充分发挥区域规划作用,明确选定区域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布局,选择确定实施区域评价的具体事项,按程序组织区域评价,编制区域评价报告,明确区域评价成果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鼓励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同一个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1家综合性机构或由1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价,形成“多本合一”或者“多评合一”。
(二)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各地应公开项目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事项。公开的主要内容以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指南为基础,包括有关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对这些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企业自主决策参与承诺制改革。对于纳入承诺制改革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签署承诺书。企业可以对应当履行的全部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也可以选择部分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企业的承诺应通过指定场所、媒体由政府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开。企业在承诺范围内,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对确需审批机关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的,企业可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指南的要求补充相应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审核后办理相关文件,企业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不变。对不实行承诺的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审批。
(三)建立监管服务制度。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企业签署的承诺书及其报备的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是政府监管的依据。在项目准入时,重点审核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加强和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及稽察、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构建环境监测、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领域的专业监测、智慧监管体系。依托在线平台,建立项目全覆盖、监管全过程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加快建设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推行企业自愿、无偿服务、高效合法的咨询服务(代办)制度。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建立省市县多级联动、竞争更加充分、信用评价更加合理的网上中介服务市场。
(四)建立联合验收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可以由政府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事项或审批要求提交验收申请。牵头部门提供验收告知服务,并按照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联合测绘、检测,作出同意投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全面整改等意见,测绘、检测及验收合格后依法颁发相关证照。企业投资项目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组织竣工验收,各地应落实牵头部门提供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条件、标准、程序以及专项验收的申请材料。企业需要政府部门参与验收的,牵头部门帮助协调落实。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应通过在线平台向牵头部门报备,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标准+承诺”对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及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承诺兑现无误后,企业方可投入运行。推行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原则,由企业组织联测联核机构对竣工验收必要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检测,出具竣工测绘报告和专业检测报告并向牵头部门报备,作为有关部门办理竣工核实验收手续的依据。
(五)健全联合奖惩制度。对未按承诺规定或审批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检测单位和其他参建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将企业、参建单位和政府部门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浙江网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按照《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应根据具体实际,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承诺制改革协调推进机制,细化落实部门责任。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容错免责机制。加强对承诺制改革执行情况的督查,切实抓好承诺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地见效。
(二)加强统筹推进。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系统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及区域评价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制定区域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项目准入标准,并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改办)要加快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权力清单和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指南,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范(标准)。加强承诺制改革评估,及时对承诺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对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三)加强信用建设。把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企业、个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五位一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承诺履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市场性信用联合奖惩,鼓励实施行业性信用惩戒,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高效可评价的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切实保障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顺利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 2017- 11- 08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复制推广,推动改革试点“盆景”变“风景”,充分释放改革试点“含金量”,有必要在积极推动各地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同时,全面梳理总结、认真吸收借鉴省内外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省级层面的指导意见,推动承诺制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二)依据。201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2016年11月,《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3号)进一步要求“推进‘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2016年12月《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浙江省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答复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6〕99号)和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投融资模式创新试点建设方案的复函》,明确鼓励和支持包括浙江省等地积极进行探索。这为《指导意见》出台指明了方向。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四部分,主要明确了承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加快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
(二)基本原则
政府定标准。根据产业政策和当地资源禀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制定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提出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定具体项目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过程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推进过程进行必要监管,把控重要监管节点,并把重要节点的监管信息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信用有褒惩。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投入使用,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不得交付。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三)主要内容。
建立区域评价制度。借鉴“区域能评+ 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 环境标准”做法,在重点区域全面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办理工作。鼓励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同一个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1家综合性机构或由1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价。
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各地应公开项目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事项。企业自主决策参与承诺制改革,签署承诺书。企业的承诺应通过指定场所、媒体由政府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开。对不实行承诺的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审批。
建立监管服务制度。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企业签署的承诺书及其报备的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是政府监管的依据。加强和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及稽察、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建立项目全覆盖、监管全过程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体系。推行企业自愿、无偿服务、高效合法的咨询服务(代办)制度。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建立网上中介服务市场。
建立联合验收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可以由政府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组织竣工验收。企业需要政府部门参与验收的,牵头部门帮助协调落实。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应通过在线平台向牵头部门报备,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标准+ 承诺”对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及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复核。推行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制度。
健全联合奖惩制度。对未按承诺规定或审批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将企业、参建单位和政府部门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和不良信息主体分别采取激励措施和进行处罚。
(四)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推进、加强信用建设等方面措施。
三、术语释义、实施日期
(一)术语释义
区域能评:是在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可落实的区域内,通过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内本区域能源消费强度、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各项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用能企业负面清单,以审查通过的区域节能报告取代一般企业项目节能报告,并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区域环评:是在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同时,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重污染项目的环境准入,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的问题,切实提升环评审批管理效能,
代办制:是通过各市、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为企业提供无偿、专业、高效的咨询服务(代办服务),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