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置境外经贸类纠纷和突发事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处置境外经贸类纠纷和突发事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处置境外经贸类纠纷和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境外经贸类纠纷和突发事件,保障推进“一带一路”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防和处置我省境外经贸类纠纷和突发事件。
境外经贸类纠纷是指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机构等,在参与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展览等境外经贸商务活动时,发生的需我驻外使(领)馆出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境外经贸类突发事件是指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机构等,在参与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展览等境外经贸商务活动时,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暴乱、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处置境外经贸类纠纷和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境外企业、项目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妥善处置纠纷和突发事件。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平安浙江考核。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和督促建立完善统一的防控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工作规范,以及必要的救济、救助工作机制。
第五条 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企业、机构等的住所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劳务人员国内住所地县级以上政府配合处理。劳务人员没有国内经营公司签约的,由国内住所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条 遵循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及劳务人员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等事宜,由该企业国内主体负责。
第七条 发生纠纷和突发事件,相关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维护人员安全,保障境外企业、机构等的合法权益,避免有损我国声誉或易引起外交争端的涉外事件发生。
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尤其是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企业要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或工程承包项目的日常管理,明确责任人,定期跟踪了解和报告相关情况,加强风险防控。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统筹指导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根据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性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处置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及涉及的企业、机构等组织落实。
第九条 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纠纷和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支持:
(一)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商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协调处置纠纷和突发事件。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人员进行提醒,负责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机构等和人员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对涉嫌劳务欺诈或骗取出入境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为相关人员赴境外处理纠纷和突发事件申领因私出境证照及办理其他出境手续提供便利。
(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境外安全信息收集、评估、研判和信息通报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纠纷和突发事件。
(四)财政部门负责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并监督相关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做好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参与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六)外事部门负责与驻外使(领)馆、代管驻外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风险防范预警,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机构等人员的领事保护等工作。为相关人员赴境外处置纠纷和突发事件办理因公出境手续提供便利。
(七)国资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境外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做好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参与协调所属国有企业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
(九)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商务部门做好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十)新闻工作部门负责做好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拟定对外发布口径,关注并引导媒体舆论。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条 发生纠纷和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处置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协调相关省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及时掌握纠纷和突发事件动态。
第十一条 需赴境外进行现场处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处置工作小组,拟订工作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出境处置通知书。省外侨办根据出境处置通知书以及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创新会签审批方式,确保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出境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纠纷和突发事件后,相关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迅速调查纠纷和突发事件原因,协助当事企业、机构等做好人员稳定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一般性或在可控范围内的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当事企业、机构等的住所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协调处置,事后将处置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纠纷和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省级部门和当事企业、机构等的住所地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机构等遇到纠纷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我驻所在国(地区)的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使(领)馆的指导。处置工作小组赴境外处置过程中,应及时与我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和经济商务参赞处联系,在使(领)馆和经济商务参赞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防范与保障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机构等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管理能力;要落实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所需经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安全风险防范等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到境外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商务部门要事先做好与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机构等的境外风险防控约谈工作,督促加强境外安全管理,制定境外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境外企业、机构等要根据所在国(地区)的安全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预防、预警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外侨办等有关部门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提供预警信息;要根据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敏感程度,严格执行境外安全风险信息通报制度,引导媒体舆论。
第十八条 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积累经验,汲取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纠纷和突发事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