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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市建房〔2010〕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3〕9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8〕47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2020〕288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区各房地产企业: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10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9〕函房字577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凡商品房预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制定合法合规、内容齐全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将方案报金华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审核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经审核备案的商品房预售、现售方案必须通过透明售房网公示、售房场所公开张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每套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节能措施、销售部张贴的资料目录、售房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预售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业主管理规约的制定、配套设施的设置等;建设进度安排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销售部张贴的资料目录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证、销售管理办法等;售房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包括销售管理制度、销售流程、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解决销售纠纷及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金华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重新备案并公示。

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市区自2009年初对新开发项目试行由开发商、监理公司、开户银行签订《金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金华市建设局监制)进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办法,通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决定对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均实行上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同时,重申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协议参与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拔,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预售资金协议监管三方责任主体的核心,必须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自应负的责任,严格遵守监管协议的内容。若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监管理规定出台,再执行新的规定。

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的最少建筑面积要求。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一般每次不得少于二万平方米,最少不得小于幢。

四、加强对商品住房市场行为监管。重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房销售备案)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销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哄抬房价。重点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五、严格预售商品住房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示范文本条款,合同签定后必须及时备案。房地产交易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执行示范文本条款,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的不予备案。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文本应对商品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六、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提供担保的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其注册资本和企业净资产均不得少于被担保企业的注册资本。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