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建发〔2021〕9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开发区建设分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我们制定了《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印发
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领丽水市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加强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其使用绩效,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丽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五年(实施周期至2026年4月14日止),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丽水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账证健全,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根据《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予扶持;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资质晋升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在丽水新注册的企业需提供收购兼并协议或合同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纳税证明和完税证明电子凭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4.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荣誉称号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创优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技术中心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相关国家级、省部级的认定文件复印件(市级的认定文件无须企业提供);
3.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
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业领域工作扶持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兑现流程
(一)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丽水市直建筑业企业(集团)将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
(二)材料审核。市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就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向市信用办进行征询。市建设局将初审后形成的拟兑现专项资金清单、相关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征信结果和相关证明等材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复审,复审结果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联合下发专项资金拨付文件,专项资金由市建设局及时拨付。
(四)其他
1.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推进进度,政策条款在市产业及惠民政策兑现系统上线运行的,申报材料、申报兑付流程、公示、联合发文、资金拨付等从其规定执行。
2.资金兑付后市财政局将企业原始申报材料交由市建设局存档,市财政局仅保留市建设局提交的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及其他必要材料。
3.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有明确扶持对象的,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拨付;未明确扶持对象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对上级下达资金予以兑付。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业领域的工作,由市建设局根据相关文件等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兑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建设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同一项目不重复扶持,享受市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条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2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标准
附件1
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 年度)
申报奖励名称:
申报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填报日期:年月日
丽水市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 年度)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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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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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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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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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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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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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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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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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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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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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年产值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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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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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依据和理由: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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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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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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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格一式两份,初审部门、企业各留一份;
附件2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标准
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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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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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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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15亿元,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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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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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6亿元,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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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优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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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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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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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建筑业市外产值超过1亿元的本地建筑业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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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金额以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为准,丽水市范围内各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中的金额可累计计算。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4 信息来源: 丽水市建设局、丽水市财政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快促进我市建筑业由传统建造模式向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全面转型升级,进一步引领我市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2021年3月3日,丽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为进一步落实好文件精神,加强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其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各县资金扶持政策,规范相关奖励的申报程序和审查标准。
三、文件依据:
《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符合条件的丽水市直建筑业企业(集团)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本办法自2022年 2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给予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创先创优、扩大市场份额等方面奖励,目的在于促进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地方税收,保障建筑业总产值目标。
《办法》共五章十一条,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先后逻辑设置了总则、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五章。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建筑业处,联系电话:0578-210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