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6〕172号2006.09.07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冀国税函〔2008〕20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符合总局
国税发〔2004〕64号
)(省局冀国税发
〔2004〕94号转发,下同)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外贸企业符合总局
国税发〔2004〕64号
)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省局
冀国税函〔2005〕465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经省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符合总局
国税发[2004]113号
文件第一条和总局
国税发[2005]68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请示省局,并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出口企业书面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准后,可延期至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附件: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