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6〕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2〕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6〕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范围
(一)自理医疗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乙类项目、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自付医疗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外出就诊个人先自付医疗费用。
(三)自费医疗费用是指按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由个人全部支付的费用。
二、关于历年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支付的自费医疗费用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国药进字”药品费用;
(二)“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毒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费用;
(三)“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费用;
(五)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和置放的医用材料超限定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政策的由本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的自费费用纳入相应起付线累计
四、关于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以共济授权给参保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或多个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父母)使用。
(二)参保人员作为共济授权人时,不可同时接受他人共济授权。特殊(慢性)病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能共济授权他人使用。
(三)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时,按市区医保政策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本人个人账户当年及历年结余资金不足支付的,可由共济授权人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五、关于家庭共济授权操作
参保人员可通过金华市人力社保网站个人社保自助服务或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内设的医保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授权或解除授权操作。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