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4〕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停止执行。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越城区行政区域“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加大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通知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将安置款用于购买商品房的,在原有给予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含货币补偿基准价结算部分,但不包括附属物、装修)10%奖励的基础上,允许再予以提高,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二、将越城区行政区域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比例纳入市对越城区和市直相关开发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2014年的考核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计,越城区和市直相关开发区公布房屋征收方案的项目中,货币补偿安置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体考核标准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