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嘉建委办〔2010〕2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8%。
根据我市实际,结合房屋结构类型和平均造价情况,特调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如下:
物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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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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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住宅、别墅、联排住宅、叠加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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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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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住宅、联排住宅、叠加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高层(含小高层)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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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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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车位(含人防设施)、公用设施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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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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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存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凡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在此日期之后的,按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已有部分房屋办理过维修专项资金交存手续的,仍按原交存标准执行。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仍按原交存标准执行。
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2000年8月20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收费标准的通知》(嘉建委房[2000]373号)、2001年1月15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小高层商品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收费标准的通知》(嘉价管[2001]5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