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介机构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财绩评〔2012〕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4号
)规定,废止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废止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财法〔2018〕191号
)规定,废止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财法〔2019〕180号
)规定,废止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废止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中介机构、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2〕44号)精神,为推动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指导中介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我们制订了《金华市中介机构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金华市中介机构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绩效管理质量和专业化程度,规范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管理客观、公正和公平,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接受金华市财政局委托,参与金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提供评审、评估、咨询、代理、统计、调查、审计等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绩效管理范围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参与绩效管理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进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管理的中介机构。
(二)必须每年参加省、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绩效管理培训。
(三)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5人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所述条件的中介机构,申请参与市级绩效管理工作的,应填写《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审(价)工作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申请参与绩效管理的中介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文予以确认。
第七条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时,对重大、重点项目需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参与的,要从具有参与绩效管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管理,要按照“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实施评审(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的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一)委托受理。市财政局应与中介机构签订《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方案设计。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按照评审(价)要求制定具体评审(价)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实施评审(价)。中介机构应采取以现场评审(价)为主,非现场评审(价)为辅的方式,收集核实被评审(价)项目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对评审(价)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评审(价)结论。
(四)撰写报告。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绩效评审(价)报告,撰写时应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
(五)提交审核。评审(价)报告经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财政局审核。中介机构对被评审(价)项目单位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绩效管理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评审(价)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中介机构与被评审(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参与评审(价)人员与被评审(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评审(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派。
(三)第三者提出中介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市财政局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市财政局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条 评审(价)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应当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价)报告进行审查。对评审(价)报告中存在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市财政局有权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报酬及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委托评审(价)项目的工作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付费额。
(二)计时工资法。根据中介机构实施评审(价)的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评审(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审(价)费及其它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四)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评审(价)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填写《聘请中介机构报酬及费用结算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委托协议和其他能够反映中介机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的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支付中介机构报酬及费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中介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在评审(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中介机构参与评审(价)工作、提请省财政厅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注销:
(一)未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评审(价)工作的。
(二)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市财政局提出的。
(三)泄露绩效管理相关资料或者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评审(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