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函字〔2018〕5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施行的局发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19年8月15日)规定,继续施行
各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州区地矿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业权出让管理,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程序,现将《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地热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热〔2013〕1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19日
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业权出让管理,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业权交易规则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年度出让计划
按照严格控制资源总量、保障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服务节能减排战略实施的原则,矿管处会同地质事务中心在充分调研各区需求的基础上,依据本市矿产资源规划、可开采资源量的利用情况,于每年年初提出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并提交市局地矿业务会审定。
出让计划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区、区块编号、规划开采分区、拟设目的层、预计年可开采量等(附件1)。
二、提出出让建议
矿管处、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出让计划,会同地质事务中心,对拟出让区块及周边规划建设、资源需求等情况进行初步研究,提出拟出让项目建议并填写《拟公开出让矿业权建议表》(附件2)报局领导审定。市内六区范围内的出让项目由矿管处提出,其他区的出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三、现场踏勘
出让项目确定后3日内,矿管处向地质事务中心出具《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交接单》(附件3),由地质事务中心会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5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填报《拟公开出让矿业权踏勘报告表》(附件4)。
四、编制出让方案
现场踏勘完成后,地质事务中心组织汇总分析拟出让区块的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现状、水位动态、勘查开发风险、地质环境风险等情况,30日内向矿管处提交《出让条件分析报告》(包括拟勘查或开采目的层,预计年可开采量、勘探深度等内容,地热矿业权还应包括热储温度)(附件5)。
矿管处收到《出让条件分析报告》后1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对分析报告进行研究,符合出让条件的,由地质事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编写《矿业权出让方案》(附件6),并报矿管处进行初审。
五、出让方案审定
矿管处3日内将初审通过的《矿业权出让方案》提交地矿业务会审定,并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矿业权出让方案》内容应包括: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出让底价及确定原则、交易保证金比例及处置方式、风险提示等内容。
六、组织公开出让
市局向纳入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本市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矿业权交易委托书》(附件7),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矿业权交易规则
》(国土资规〔2017〕7号)要求进行公开交易。
七、签订出让合同
交易成功后,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证明等材料,与市局签订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局向竞得人开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竞得人一次性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