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住建局关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资格认定的管理规定
衢住建办〔2016〕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办〔2017〕2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行为,维护政府基金征收秩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税〔2014〕15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资格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资格认定范围:
衢州水业集团的供水单位或个人。
(二)资格认定对象:
1.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人。
2.污水已纳管排放至其他污水处理厂,并已向其他污水处理厂支付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
3.水业集团在营销管理中对漏水、计收工作失误、用水性质改变等情况进行处置时,用户申请不缴纳水费中包含的污水费部分。
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资格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污水排放至自然水体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申请;
2.环保部门开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3.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污水排放至自然水体的证明。
(二)污水纳管排放至其他污水处理厂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申请;
2.负责收集处理污水的其他污水处理厂开具的纳管证明和缴费证明;
3.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污水纳管排放至污水处理厂的证明。
三、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资格审核程序及规定
1.申请单位或个人将所需材料报送至衢州水业集团供水营业分公司用水稽查科核实;
2.市住建局公用处及衢州水业集团污水处理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审核,并出具踏勘意见(见附件一);
3.申请单位填写《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审核表》(见附件二),衢州水业集团、市住建局逐级按规定审核;
4.每年单笔不缴纳污水处理费2万元以下的,由衢州水业集团按内部程序审批,每季汇总后报市住建局公用处、计财处备案(见附件三)。
5.每年单笔不缴纳污水处理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审核表》审核程序,由衢州水业集团、市住建局公用处、局计财处、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6.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资格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季度初(每年1、4、7、10月的10日之前),一个季度办理一次。
7.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资格认定的次月起执行,一年期满后需重新开展资格申请。
四、对其他特殊情况,应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现场踏勘意见表
2.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审核表
3.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统计备案表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