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函〔2006〕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我市重点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规模较大、业绩良好,具有较强影响力、辐射力和当地产业带动作用,原则上开业满两年的生产资料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包括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可认定为市重点市场。
市重点市场一般从省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中产生。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市重点市场认定。
《湖州市重点市场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申报市重点市场,应对照市重点市场标准,在自查自验基础上,向所在县或区工商部门领取并填写《湖州市重点市场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场名称登记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
2.市重点市场申请报告及市场建设、发展有关情况的介绍;
3.市场规模、效益、纳税、信誉等有关资料;
4.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物业管理及上市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
6.消防部门出具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
7.市场自查材料。
第五条 市重点市场的评审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贸粮局、地税局、国税局、质量技监局、公安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六条 县、区工商部门收到辖区内申报市重点市场的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征求贸粮、税务、质量技监、公安、建设、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意见后,签署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
第七条 市工商局接到县、区工商部门的初审意见后,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市场进行考核评审。
第八条 市工商局作出市重点市场认定决定后,予以公告,并颁发由市工商局统一制作的市重点市场牌匾,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认定的市场,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或市场主办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重点市场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
第十条 新获省级重点市场的,除享受省政府贴息补助奖励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新获市重点市场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市区奖励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由县政府负责奖励。
第十三条 市重点市场如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工商局可直接撤销其市重点市场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对市重点市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商局每年组织回访检查。市重点市场所在县、区工商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回访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市场硬件设施、配套服务、经营业绩、辐射功能、市场信誉、物业管理、商品质量、环境卫生、经营作风等方面是否符合市重点市场标准。
第十六条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市工商局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市重点市场称号等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工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也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报市工商局备案;发现严重问题的,可向市工商局提出撤销市重点市场称号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重点市场称号被撤销或未被延续确认的,由市工商局收回市重点市场牌匾。
第十九条 被撤销市重点市场称号的市场,自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市重点市场认定。一年后,确有改进的,由市场举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州市重点市场标准
为保障市重点市场的考核验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和《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制订本标准。
一、农贸市场
(一)规模要求
1.市场建筑外观、营业房、摊位设计美观,场内布局合理。
2.市场年成交额1亿元以上。
3.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封闭式室内市场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上也可)。
(二)设施要求
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通风及照明设施良好,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熟食商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
2.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在显著位置设有检测情况公示牌(栏);同一交易区配置统一的柜台容器;全部使用电子秤,并统一放置。
3.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并设有餐饮服务集中区域;生食与熟食、待加工与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上述商位20米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4.有布局导购图(牌)、顾客休息专座、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广播和物业管理用房;统一设置牌匾、广告牌;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5.场内每个经营者柜台面积2平方米以上;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根据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区域标志明显。
6.市场进出门不少于两个,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30%以上;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30%以上。
7.市场内设置物业管理用房和市场监管办公场所。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通风无异味;物品放置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经营现象。
2.每周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12批次,检测工作正常有台账,检测数据录入电脑;豆制品、肉类、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重要商品建立索证(票)制度,经营户建立进货台账。
3.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投诉处理率达100%;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4.场内墙壁、门窗、设施等洁净,无污物,地面干燥干净,无积水、无垃圾;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非法广告等张贴物,车辆停放整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类停放,并有专人管理;场内经营者佩证服务,熟食区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戴口罩。
5.两年内市场无食品安全和其他案件发生。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一)规模要求
1.市场建筑外观设计美观,场内布局合理,通风良好,光线明亮。
2.市场年成交额3亿元以上。
3.市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
(二)设施要求
1.根据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区域标志明显;商位、营业房设置合理,经营门面与货物储存、堆放分离。
2.根据需要,商位采用大开间或营业房式设计;货物出入口设在次要道路上,有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3.有公共厕所、垃圾箱和垃圾集中设施;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通风照明设施良好。
4.有市场导购图(牌)、宣传公示栏、广播、公用电话、投诉服务台及磅秤等称重、复秤设施;有物业管理用房和市场监管办公场所。
5.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在显著位置设有检测情况公示牌(栏)。
6.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和安全防盗设施;有顾客休息区,提供开水供应、行情信息等服务;有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和冷藏、冷冻仓库。
7.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货物堆放与汽车停放分离;统一设置牌匾、广告牌;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30%以上。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商品陈列整齐、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
2.车辆分类停放,出入有序;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乱贴张贴物;场内地面干净,无积水、无垃圾。
3.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每天进行,每天检测不少于16批次;检测工作有台账,检测数据录入电脑。
4.设立商品准入办公室,并配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商品准入工作;场内经营者对副食品等重要商品索证率达95%以上,供证率达98%以上;实行特约经销和总经销(代理)备案制度。
5.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健全并落实;投诉处理率达100%。
6.两年内市场无食品安全事件和其他案件发生。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
(一)规模要求
1.工业消费品市场必须为封闭式室内市场,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应达到5000 平方米以上)。
2.市场年成交额5亿元以上(批发市场10亿元以上)。
(二)设施要求
1.按商品分类划行归市分区经营,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商位设计合理、统一、美观,统一设置牌匾、广告牌;商位基本采用营业房设置,经营门面与货物储存分离。
2.市场通道宽敞,通风照明设施良好;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设在次要道路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35%以上;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30%以上。
3.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且商位、营业房柜台规格统一;有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
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顾客休息处和物业管理用房;批发市场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5.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监控防盗系统;批发市场商位内设有电话、宽带入网设施;有客、货专用电梯。
6.市场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有相应的银行、邮电、运输、餐饮等服务网点;市场内设置市场监管办公室。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亮照经营;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内通风无异味;商品陈列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扩摊经营现象。
2.设立重要商品准入管理办公室,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化妆品、电器等重要商品实行索证和供证制度,并配专人管理;实行商品特约经销和总经销(代理)备案制度;投诉处理率达100%;建立并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3.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与经营户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4.两年内市场无人身安全、火灾等重大案件发生。
四、其它商品交易市场
除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以外的其它类型市场申报市重点市场,参照以上市场标准,对市场的设施、环境、管理、服务、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