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经贸委(局)、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的精神,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核查制度,进一步提高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意义和目标
(一)重要意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实现固定资产有效投资,推动扩大内需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有效途径,是统筹保护耕地与保障用地关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根据我省“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计划实施部署,以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执行划拨决定书为切入点,建立数据采集、更新、监测为一体的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实行建设项目巡查制度,强化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和机制。
二、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体系
(三)实行建设项目巡查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的监测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以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和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建设项目巡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监管职能,结合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新建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定期巡查工作,重点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设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款的履行及执行情况,同时,要将巡查中发现的违反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的事项,及时反馈给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国土、发改、经贸、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用地者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规模以及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
(四)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在建设用地施工现场设立批准用地公示栏,实行建设用地“挂牌施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并结合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成果,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异常信息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出现监管信息异常的地区,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核查通知书,要求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农用地转用供应及转而未供土地、出让金收缴、新建项目开竣工以及闲置土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监测报告。
(六)完善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数据建库工作。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和监管基础数据建库工作。要及时通过国土资源信息网接入方式将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利用强度、开竣工期限、出让金支付以及巡查情况等用地信息完整准确地录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并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完成数据汇交工作。同时,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联网沟通工作,阶段性地提供供地数据。
三、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制度
(七)健全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工作机制。市、县(市、区)国土、发改、经贸、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和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以及出让金收缴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发改、经贸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以及涉及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制订具体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操作规则和程序。
(八)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用地者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用地复核验收意见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及土地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涉及面较广、层次较深,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建立由国土、发改、经贸、规划建设等部门组成的批后监管工作协调机构,实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