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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测〔20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和义乌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促进办法》,推动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014年1月15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科技人员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整体科技竞争力,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以下简称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选,以“支持创新,侧重成果,提升水平”为宗旨,通过评选、考评、培养,推进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队伍建设。

第三条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的管理工作,并成立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测绘科技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评选、考评工作。

测绘科技评审委员会由7-9名(单数)评委组成,在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专家库中抽选。评委在与被评选、考评的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符合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评选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

第五条 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每四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产生的科技带头人不超过10名,青年科技骨干不超过20名。符合评选条件的人选超过规定名额时,择优确定。

第六条 评选活动开展前四年内获得副省级城市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国家三等奖或者省级二等奖、副省级城市一等奖及其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5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可以直接授予科技带头人称号。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省部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不再当选科技带头人或青年科技骨干。

第八条 科技带头人的评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的创新、组织协调和团队协作能力。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生产、科研工作满8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前瞻性,能准确把握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方向。

(三)评选活动开展前四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获得副省级城市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省级三等奖、副省级城市二等奖及其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2.获得国家测绘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3.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并被EI(工程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5.出版过测绘与地理信息学术专著(作者排序前2名);

6.作为主要负责人申请获得或主持完成国家、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研项目经费200万元以上项目一项以上(前3名);

7.取得与测绘与地理信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前2名)。

第九条 青年科技骨干的评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的创新能力、钻研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4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或协作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研工作。

(三)评选活动开展前四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获得副省级城市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省级三等奖、副省级城市二等奖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5名);

2.获得国家测绘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5名);

3.获得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4.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5.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并被EI(工程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6.出版过测绘与地理信息学术专著(作者排序前3名);

7.作为主要负责人申请获得或主持完成国家、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研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项目一项以上(前3名);

8.取得与测绘与地理信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前3名);

9.解决测绘与地理信息生产、科研中的技术难题,且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第十条 符合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评选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推荐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于评选当年6月30日前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组织测绘科技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科研成果、科研能力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人选,在浙江测绘与地理信息网站上公示15日。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获得科技带头人或青年科技骨干称号的人员,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颁发证书。

第三章  考评

第十三条  实行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考评制度,考评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应当在考评当年5月31日前,填写《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考评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组织测绘科技评审委员会进行考评并提出考评意见,经审核后,将考评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评两年内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和科研能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完成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二)对发生的重大生产技术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未主持过科研项目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

(四)无故不参加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学术活动的。

(五)未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对于在生产或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经测绘科技评审委员会考评推荐,报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审核后,给予奖励。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专项资助制度,对科技带头人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专项资助,青年科技骨干给予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助资金应当用于开展以下工作:

(一)创新性自主测绘与地理信息学术研究。

(二)重大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研或工程项目关键技术研究。

(三)基础测绘项目关键技术研究。

(四)申报省级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研或重点工程项目。

(五)出版科技专著或者申请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专项资助以年度为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测绘科技评审委员会评议后,报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批准后发放。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所在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每年举办一次面向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的学术活动,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应当按要求参加。

第二十条 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所在单位应当为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每年至少提供5天的脱产学习时间,对外出调研、考察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申请省内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保留科技带头人或青年科技骨干身份:

(一)科技带头人年满60周岁的。

(二)青年科技骨干年满45周岁的。

(三)未参加考评或考评不合格的。

(四)调离测绘与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岗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或青年科技骨干考评表.doc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或青年科技骨干推荐表.doc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或青年科技骨干专项资助经费申请表.doc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