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
温人社发〔2020〕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人社发〔2021〕98号
)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3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明电〔2020〕29号)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36号)文件精神,大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促进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
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毕业生和留学归国的中国公民)、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四类重点人员”)就业,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我市中小微企业受经济下行压力和国内外疫情影响存在暂时性生产困难,对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行业为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的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五类行业大型企业”)。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企业,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以工代训补贴人数按照申请企业8月底失业保险缴费人数确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月数按以工代训资金总额、应发人数及补贴标准确定(不足一个月的另行折算),且每家企业累计以工代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工代训补贴申报截止日为11月20日,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放弃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审核拨付完毕。
市本级(含鹿城、龙湾、瓯海、经开区、瓯江口)、洞头区及各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可按当地资金使用限额、应发人数及补贴标准来确定补贴月数和何时终止以工代训补贴工作。具体为:当结余资金不足以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支撑以工代训资金时,将结余资金除以应发人数确定最后一次以工代训补贴金额(取整数,不四舍五入)。同时,终止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工作。
三、补贴企业和员工的界定
(一)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应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本市正常缴纳8月份失业保险(含经批准允许8月份社保费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和“五类行业大型企业”。
(二)关于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划分,根据我市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型划分名单确定。企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 2017)执行,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行业信息为准,外贸行业大型企业以商务部门确认为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浙江省信用中心核查数据为依据。
(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持有《温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5周岁至50周岁、男55周岁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持有《温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2018年6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登记毕业时间为准。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以工代训补贴由为其缴纳失业保险的人力资源企业代为申请。人力资源企业为用工企业代为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的,代领后必须如数返还给实际用工企业(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的不在补贴范围)。
四、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规定时间内,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http://reward.wenzhou.gov.cn/app)选择奖补项目名称“温州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进行在线申报,每个企业只需申报一次。
(二)受理。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网上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的申请信息结合补贴企业的界定条件进行比对,同时将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职工信息与社保数据库进行核对,资料齐全且属于补贴范围的进入审核环节。
(三)审核。根据企业8月底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名单、补贴标准、补贴月数和最高限额进行计发审核,产生补贴金额。
(四)公示。审核通过后,人力社保部门应在产业兑现政策平台进行5日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
(五)拨付。公示期满后,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将以工代训补贴拨付至申请企业账户。
五、补贴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提交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共享获取);
(二)《温州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三)《温州市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由系统根据企业2020年8月底失业保险缴费信息自动生成人员清单,企业勾选参加以工代训人员并生成花名册);
(四)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需另行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派遣员工情况确认表》(见附件);
(五)按“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条件申报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四类重点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申报系统。
六、有关事项
(一)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把以工代训工作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补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实施推动。各地人社部门要统筹职业能力建设、就业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条口力量,成立工作专班。
(二)企业在申报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套取资金的,将按规定追回违规所得,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由相关部门将企业及法人代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接受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地要加强对以工代训比对、审核、拨付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准确及时。若有错发多发,应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对技能培训和以工代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四)以工代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各地以工代训补贴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 50%。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以工代训补贴对象。
附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员工情况确认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10月22日
政策解读-《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企业和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鼓励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用足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以工代训,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3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明电〔2020〕29号)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36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就以工代训工作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企业和员工的界定、补贴申领程序等事项明确意见。
1.补贴对象: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2.补贴标准和期限:以工代训补贴人数按照申请企业8月底失业保险缴费人数确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月数按以工代训资金总额、应发人数及补贴标准确定(不足一个月的另行折算),且每家企业累计以工代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以工代训补贴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 50%。
3.补贴企业的界定:(1)对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划分根据我市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型划分名单确定。(2)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界定:鉴于我市受疫情影响时间较长以及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大,我市一般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弱,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普遍存在暂时性生产困难,为此,对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均视为为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行业为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的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五类行业大型企业”)。
4.企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7)执行,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行业信息为准,外贸行业大型企业以商务部门确认为准。
5.补贴申领与兑现:对申请流程、申请材料都进行了明确。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五、解读机关
《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