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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公有住房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公有住房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政发〔1995〕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台州市公有住房租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5年6月9日

台州市公有住房租金实施细则

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台州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公有住房结构分类

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将公有住房结构统一划分为四类十等。(见附表一)

第二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逐歩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 应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为实现上述目标,分 '三次调整:1995年为5%; 1998年为10%; 2000年为15%。 从一九九五年七月起,椒江、黄岩、路桥三市区公有住房 租金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0元。1995年各类住 房租金标准见附表二。

住房租金提高后,不发补贴,原房改提租补贴保留。

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增减调节因素

为使租金更趋合理,租金标准还应根据住房所处的地 段、朝向、楼层和房屋设备等情况进行适当增减。(见附表三、四、五、六)。

第四条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口径

公有住房的租金,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住房的使用 面积是指分户门内可供使用的内墙地面全部净面积,包括 日常生活起居室、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问、室内走道、 阳台、室内楼梯、贮藏室、自行车棚、楼梯洞、假层、搁 楼等。

具体计算口径:

起居室、卧室、客厅、独用中堂、独用厨房和卫 生间、室内走道等按净面积计算。

2、 合用厨房和卫生间、中堂、客厅、按户分摊,四 户以上一般不计算。

3、 开散式阳台和挑廊不计算控制标准面积,但应按 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

4、 封闭式阳台和挑廊,不计算控制面积,但应按二 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

5、 有些古老房屋面积大、走道多,使用价值少,可 按使用面积占建筑面积“70%”的比例计算。

6、 屋顶平台和晒台,分户门外的公共走廊、走道、 沿廊、过楼不计算使用面积。

7、 室内楼梯按水平投影减半计算使用面积。

8、 自行车梱、假层、搁楼、地下室等净高1.7米以下 的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2. 2米以下的部分按 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2.2米以上的,全部计算 使用面积。自行车棚不计算控制面积。

9、 落地壁橱、楼梯洞,不计算控制面积,但净高在1.7 米以上部分按三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L7米以下 的不计算使用面积。

10、 住房自行搭建的搁楼、夹层等,不计算使用面积, 住房自行装修而减少的使用面积不作扣减。

第五条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

住房面积按户计算。户的含义:

(1) 夫妻双方包括具有本城镇常住户口和共同生活的父、 母、子、女等常住户为一户。

(2)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工作单位而各自分得房屋时, 因承租人不同可分户计算。

(3) 子女与父母同在一个工作单位,父母在本单位分 有两处房屋,其中一处给该单位工作的子女(附合分房条 件)居住,可先转户,再分别计算。

(4)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单位工作,父母分有两处或多处住房,其中一处达标。其余转给外单位不具备分房条 件的未婚子女居住的,必须退出,如不退出的按成本租金 计算。

(5) 对在原单位已分配房屋后调入新单位又分配房屋 的,除一处自住外,其余已转给不具备分房条件的未婚子 女居住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6) 对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租房面积控制标准,原则 上按已故离休干部的享受面积计算。

(7)一户占多处住房,给具备分房条件的已婚子女居 住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先改换承租人,允许分户,各自计算。

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浙房& (1992)5号文件,其标准是:

1、 一般干部、职工每户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最高为45 平方米。

2、 科局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最高为52.5平方米(包括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 部职工)。 '

3、 县、团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最 高为60平方米。

4、 地、师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最高为70平方米。

对人口多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1。平方米计算 (独生子女、丧偶、离婚可按二人计算)。

租住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每户家庭成员中 最高标准计算。

第六条实行超标加租

对超过第五条所规定面积标准的需加收租金,加收租 金实行累进加租。超过标准H-20平方米的,其超标部分 每平方米按调整后月租金加一倍计算;超过标准21-30平 方米的其超标部分按调整后月租金加二倍计算,超过标准 31-40平方米的其超标部分按调整后月租金加三倍计算; 超过标准41平方米以上的其超标部分按调整后月租金加四 倍计算。

1、 对一户有两处住房,两处住房均未达到标准的, 两处住房、面积相加,按一处住房计算。

2、 对一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不含自然间),其 中一处使用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只能保留一处,其余 必须退出,不退出按成本租金收取。

3、 对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双方工作所在地城镇另 有私房,其私房人均使用面积达到或超过15平方米,应退出公房,不退的按成本租金加一倍计算租金.私房人均不 足15平方米的,按比例享受公房面积标准计算。

4、 对多占公有住房空关、擅自转让、转租牟利的, 占住公房出租私房的,要戸格查处,必须限期退出公房, 不退出的按成本租金加三至五倍计收租金。

5、 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因职务提升或减少住房面 积等原因,其超标加租可给以调整。

第七条对租住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分配的旧住房, 同时要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50元/平方米,腾空房25/平 方米。

第八条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公有住房租金计算,统一按各类住房的基本租金加增 减调节因素,结合超标加租办法计算。

计算公式:

控制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租金标准士租金调节因素) X使用面积+附属面积租金。

控制面积标准外的租金=(标准外租金士租金调节因 素)X标准外使用面积。

应缴租金=标准内面积租金+标准外面积租金。

第九条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与承租人双方签订住房 租赁合同,合同期内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中规定 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收缴公房租金办法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可按月向承租人收取;或由承租人 主动送缴;也可委托承租人所在单位代收。

其中:自管房单位出租给本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 工居住的由单位按月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取。

无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应在每月15日前送缴租金;逾 期缴纳者,每天加收拖欠租金总额5%的滞纳金,拖欠租 金在半年以上者,住房产权单位有权收回其住房。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金的结算

1、 住房产权单位收缴的租金,一律在当月二十日前 汇交到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

2、 公有住房租金,作为产权单位的住房基金,专项 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改造和建设,不得掳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 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有住房结构分类表


附表二

公有住房分类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住房结构


砖混

砖混

砖混

砖混

砖木

或木

砖木

或木

砖木

或木

砖木

或木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成本租金

标准

6.90

4.70

4.40

4.20

4.00

4.40

4. 10

3,70

3.30

2.30

统J租金

标 准

1.00

0,80

0.70

0.60

0.50


0.60

0.50

0.40

0.30


公有住房租金层次增减表

单位:分/平方米

增\ M

减、次

四 层

平 房

0








二层楼房

一 1

+ 1







三层楼房

-2

+ 3

_ 1






四层楼房

-4

+ 4

+ 7

_ 7





五层楼房

一 4

+ 4

+ 7

+ 7

一 14




底层有自行车枫

_ 1

+ 8

+ 7

+ 4

一 18




六层楼房

—4

+ 4

+ 9

+ 9

一 1

一 19



底层有自行车棚

_ 1

+ 7

+ 8

+ 7

+ 1

-21




9f

附表四

公有住房租金朝向增减率

单位;分/平方米

增 减 项 目

增■率

卧室一室朝南,一室朝北

_ 1

卧室二室朝南

0

卧室三室朝南

+ 2

卧室全朝东

-2

卧室全朝西

一 3

卧室全朝北

一 5


附表五

公有住房租金地段差率

单位:分/平方米

级别

地 段

增减系数

椒江、黄岩、路桥建成区内

0


椒江、黄岩、路桥建成区外、规划

区内,以及洪家、前所、桐屿、新

桥、金清、江口、院桥镇

—5

三.

其他各制建镇


一 1 0


附表六

公有住房设备装修增减率

单位:分/平方米

设备装修情况

增减率

自来水未进户

-2

无照明设备

2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